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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家庭、賭博系列 (二.賭博系列 (§266公然賭博罪 (TB行為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旅館房間? (實務:check…
妨害婚姻、家庭、賭博系列
二.賭博系列
§266公然賭博罪
TB行為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旅館房間?
實務:check::旅社以出租房間給不特定人使用為業,房間屬旅社之一部分 ,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通說 :red_cross::房間一旦出租,「旅客就有支配使用權」,性質與私人住宅無異
網路線上賭場?:不在當初立法預設之範圍內,本罪場所應專指「實體場所」
自家住宅?
原則: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例外:實務認為若「長期供不特定人出入賭博」,即失去純住宅之性質而該當
賭博財物
賭博:是依「偶然」之事實而決定財務得失的行為
「偶然之事實」:指當事人不能任意加以左右之事實,若「使用詐欺手段支配勝敗」,則該當詐欺罪而非賭博罪
違法性:以「供人暫時娛樂」為賭者,因價值輕微,消費之即時性,可以阻卻違法
競合:賭博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為集合犯,同一日時處所為多次同種類賭博行為,僅成立一個公然賭博罪
§268開設賭場罪
TB行為
供給賭博場所
只要「提供一定場所供人賭博之用」即可,該場所是否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所不問
用「電話、網路、傳真」簽賭僅是傳遞訊息方式之不同,與親自到場簽賭無異
聚眾賭博
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
實務:擴張及於聚集「眾資」賭博的情形(ex.六合彩組頭)
主觀TB
故意
意圖(指提供場所「抽取利潤」的意圖)
一.妨害婚姻、家庭系列(§237~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