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偽造有價證券系列 (§204 預備偽造有價證券罪 (競合 (甲明知乙想偽造支票,於是提供空白支票用紙給乙,乙於是成功偽造 (學說:甲成立§204…
偽造有價證券系列
§204 預備偽造有價證券罪
TB行為: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
主觀TB:故意+「供偽造有價證券之用的意圖」
競合
甲製造空白支票用紙後,進而偽造支票:論偽造即可
甲明知乙想偽造支票,於是提供空白支票用紙給乙,乙於是成功偽造
學說:甲成立§204 與§201之幫助犯,因實質預備犯具補充性,論§204即可
實務:甲成立§204 預備偽造有價證券罪
變體犯罪
§202 偽造行使郵票、印花稅票罪
§203偽造行使往來客票罪
§201-1 偽造行使支付工具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收受或交付於人/行使偽造、變造支付工具
§201I 偽造有價證券罪
TB行為
有價證券:表彰財產權利之證書
實務、通說:不必具有流通性
典型:外國貨幣、中獎的公益彩券
實務:僅基本的票據行為(發票)成立本罪,附屬票據行為(背書\承兌)僅成立偽造私文書
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主觀TB:故意+行使意圖
§201II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TB行為
行使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競合
詐欺vs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學說:想像競合
實務:不真正競合,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有價證券vs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不真正競合,論偽造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