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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列 (§185-3 危態駕駛罪 (客觀TB (TB行為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酒駕但無酒測值: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交通系列
§185-3 危態駕駛罪
客觀TB
TB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酒駕但無酒測值: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毒駕: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酒駕:吐氣含酒精濃度0.25毫克/公升、血液0.5毫克/公升
行為主體:實際駕駛之人,通說、實務均認本罪乃「己手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主觀TB:故意(通說:必須對於自己不能安全駕駛有所認知/或雖可預見卻容任)
致死致重傷的結果加重犯(II)
競合
過失傷害vs危態駕駛:實質競合
過失重傷vs過失致死vs危態駕駛:不真正競合,論危態駕駛之結果加重犯即可
§185-4 肇事逃逸罪
保護法益
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部分實務):保障被害人生命身體的安全得以獲得即時救助
確認利益保障說(多數實務):保障肇事責任之法律關係得以釐清 :check:
客觀TB
行為主體:實際駕駛之人(己手犯)
TB行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肇事
有力說:交通事故參與者均須協助釐清責任
實務:排除故意肇事,因為行為人無期待可能性
逃逸
文義解釋:身體離去肇事現場
目的解釋(通說、實務):指肇事人不履行法律所賦予之義務
(不救助被害人、隱匿身分不配合調查等等)
客觀處罰條件:致人死傷
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致人死傷與保護法益息息相關,應屬TB要素,客主觀都必須該當
確認利益保障說 :check: :僅「有人死傷的確認利益」才有動用刑法保護的價值,屬客觀處罰條件。
競合:違背義務遺棄罪vs肇事逃逸罪:通說、實務均認為保護法益不同,想像競合
§184妨害交通工具往來罪
TB行為: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
TB結果:致生火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往來之危險
結果加重犯: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183I論處
§183 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
保護法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
TB行為
傾覆或破壞
傾覆:必須使客體傾倒翻覆
破壞:必須達到有害運輸機能的程度
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
指交通工具「正處於供公眾搭乘的狀態」,並有人在其中
是否包含計程車?
實務: :red_cross:
通說: :check:
§185 妨害公眾往來罪
TB行為: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
TB結果:致生往來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