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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系列 (§161自行脫逃罪 (罪責 (而身處公力拘束下之人 (乙遭人民甲現行犯逮補,於甲送交檢警途中脫逃,是否構成本罪?…
脫逃系列
§161自行脫逃罪
TB行為
基本型:脫逃(I)
特殊型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之(II)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之者,在場助勢之人、首謀、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III)
罪責
依法
逮捕拘禁:「傳喚」並非本條所稱之逮補(實務)
而身處公力拘束下之人
解送中脫逃不構成本罪
乙遭人民甲現行犯逮補,於甲送交檢警途中脫逃,是否構成本罪?
通說、實務:甲無偵查權限,於送交檢警之前,乙尚未置於公力拘束之下
肯定說:人民之逮捕行為應等同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
參與
脫逃罪乃「己手犯」,既未遂認定須依個別行為人之犯罪程度個別負責;甲成立既遂犯,乙丙成立未遂犯
甲乙丙共謀脫逃,僅甲成功,乙丙應成立既遂或未遂?
§162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TB行為
基本型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I)
爭點:甲唆使受刑人乙脫逃,可否成立§162 ?
肯:本罪係刑法對脫逃罪之教唆犯與幫助犯所設立的獨立構成要件,故「便利」包含教唆與幫助在內
否:本罪僅就幫助行為加以犯罪化,「便利」文義上也無法包含教唆行為,甲只成立§161自行脫逃罪之教唆犯
特殊型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之(II)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之者,在場助勢之人、首謀、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III)
競合:通說與實務認為,行為人一次縱放數人,只侵害一個公力拘禁狀態,僅成立一罪
§163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