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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系列 (§144 投票行賄罪 (TB行為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妨害投票系列
§144 投票行賄罪
TB行為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實務:倘行為人「未登記為候選人」,多不成立本罪
競合
通說:買票必須取得相當票數才能影響結果,因此買票行為具有「反覆實施性」,乃「集合犯」,向多數人買票僅成立一個投票行賄罪
實務:買票文義上不具有反覆實施性,惟若基於一個買票行為決意,反覆實施數個買票行為,且時空上具有緊密關係,不妨成立「接續犯」
§143投票收賄罪
客觀TB
主體:有投票權之人
爭點:議員何時取得議長選舉投票資格?
公告當選說
當選結果揭曉說
宣誓就職說
若當選結果揭曉前,已提前買通可能當選之候選人,又如何是好?
實務:收賄時雖然還不是有投票權之人,但只要日後當選議員而取得投票權時,TB便該當
通說:是否該當TB應該在行為當時予以確定,而非透過嗣後當選來補正
TB行為
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146 妨害投票正確罪
TB行為
1.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
2.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
因求學、就業「籍在人不在」,僅返家投票不成立本罪
因求學、就業遷出戶籍,但為支持「父母、配偶、子女」競選而遷回,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