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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系列 (§164I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 (參與 (1.犯人甲教唆乙藏匿甲 (學說:乙成立本罪。甲有教唆行為且可從屬於乙之不法,惟「欠缺期待可能性…
證據系列
§164I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
TB行為: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
罪責:本罪行為人必須是「犯人或脫逃人以外之人」
參與
1.犯人甲教唆乙藏匿甲
學說:乙成立本罪。甲有教唆行為且可從屬於乙之不法,惟「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無罪責,不成立本罪教唆犯
實務:甲藏匿自己都不成罪了,教唆他人藏匿自己當然更不成罪
2.甲教唆犯人乙藏匿乙
乙「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無罪責,惟甲有教唆行為且可從屬乙之「不法(TB+R)」,又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本罪教唆犯
§165 湮滅刑事證據罪
TB行為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爭點:是否已開始偵查之案件為限?
實務: :check:文義解釋
通說: :red_cross:事實上業已發生即可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
罪責
爭點:若該證據是關係包含自己與他人的證據?
實務:期待行為人基於維護司法的認知而放棄湮滅自己被訴不法的證據,無期待可能性,欠缺罪責而不成立本罪
關係「他人」之證據
參與
1.甲教唆乙湮滅「關係甲的」證據
學說:乙成立本罪。甲有教唆行為且可從屬於乙之不法,惟「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無罪責,不成立本罪教唆犯
實務:甲自己滅證都不成罪了,教唆他人滅證當然更不成罪
2.甲教唆乙湮滅「關係乙的」證據
乙「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無罪責,惟甲有教唆行為且可從屬乙之「不法(TB+R)」,又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本罪教唆犯
實務(法理錯誤):乙「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無罪責,不成立犯罪,基於從屬性原則(限制從屬性TB+R+S),甲無正犯不法可供從屬而不成立教唆犯
§168 偽證罪
TB行為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供前或供後具結(須為合法有效之具結)
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與客觀真實不符)
參與
1.本罪有「己手犯」性質,既未遂依個別行為人實施犯罪之程度個別負責
2.被告甲教唆證人乙在甲的審判中作偽證
早期實務:甲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無罪責
晚近實務:被告雖受緘默權及無罪推定之保障,惟係保障其消極的不自證己罪,如積極的教唆他人作偽證,則逾越上開保障範圍
競合
實務:以「案件數」為準,同一案件數次偽證行為,仍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
學說:以「待證事實」為定,若針對數個待證事實做數次為證,則成立數個偽證罪
§164II頂替罪
TB行為:頂替(本罪不法內涵在於嚴重影響犯罪偵查之進行,縱使被頂替人日後判決無罪亦不生影響)
主觀TB:故意+「藏匿人犯」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