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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系列 (一.不違背職務收賄罪§121 ((一)客觀TB (2.TB行為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的一切…
賄賂系列
一.不違背職務收賄罪§121
(一)客觀TB
2.TB行為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必須是公務員或仲裁人「權限範圍內之事項」
實務:有認為與職務具有關聯性或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仍屬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ex.性招待)
該等利益必須是對於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的對待給付,也稱作「對價關係」
賄賂: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
1.主體:公務員(§10II)或仲裁人
(二)主觀TB:故意
(三)違法性與罪責
(四)參與
本罪係純正身分犯,勢必落入通說與實務之爭
通說:義務犯理論
實務:§31第1項擬制法理
(五)競合
1.「要求、期約、收受」:乃構成要件等價行為選擇要素,同時成立僅論收受賄賂罪即可
2.
實務:賄賂之授受行為須具備完全之任意性,因此僅成立勒索或詐欺罪
通說:是否具備完全之任意性不影響對價關係的認定,成立勒索、詐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想像競合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以「恐嚇」或「詐欺」方式使相對人交付財物?
二.違背職務賄賂罪§122
(一)違背職務收賄罪§122I:「違背職務」係指濫用裁量權所為違反義務的行為
(二)收賄而違背職務罪§122II:必須符合「先要求、期約、收受,進而實施違背職務之行為」的順序要求
(三)違背職務行賄罪§122III
三.準收賄罪§123
(一)客觀TB
TB行為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
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
客觀處罰條件說(少):
本罪所欲禁止是「賄賂行為」若行為人事後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只是欠缺可罰之必要條件
構成要件要素說(通說):
本罪所欲禁止是「行為人於成為公務員後履行其職務上之行為」若行為人未成為公務員,或縱成為公務員但未履行其職務上行為者,仍不成立本罪
(二)主觀TB:故意
(三)違法性與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