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Ⅱ
典權(§911)
質權
權利質權(§900)
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1)
其他抵押權
留置權
動產質權
期限
效力
取得
因設定典權所生建築物與土地間之法定用益權
基於法律行為
非基於法律行為
典權讓與:§917
轉典:§915Ⅰ
設定典權:§758
繼承:§1148+§759
時效取得:§772→§769.§770
原則:§912
例外:§913Ⅰ(附絕賣條款)
對典權人
對出典人之權利
權利
義務
保管典物之義務:§922.§922-1
危險分擔之義務:§920
讓與或設定抵押權:§917.§882
留置權及優先購買權
轉典權:§915
★若使出典人受有損害負賠償責任§916
重建修繕權:§921+§927Ⅰ
用益權(§917-1)
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927Ⅰ
工作物取回權:§927Ⅱ→§839
絕賣條款與典物所有權取得權
出租權:§915
★若使出典人受有損害負賠償責任§916
★典物經回贖後,承租人與典權人之§421,對於出典人不得援用§425
抵押權之設定
★基於物權優先效力,後設定之抵押權應不影響典權之存續
找貼權:§926
移轉典物所有權:§918
典物回贖權
因不贖回典物所生法定地上權:§924-2Ⅲ→§838-1
典物回贖後所生之法定地上權:§927Ⅲ.Ⅳ.Ⅴ
典物存續中之推定租賃關係:§924-2Ⅰ.Ⅱ
留買權:§919
★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
優先購買權:土§104
附絕賣條款:§913+§759
取得典物所有權:§923ⅡOR§924+§759
出典人違反使用收益之目的:§917Ⅱ
期間屆滿:§923Ⅰ
未定期限得隨時贖回:§924
典物轉典予他人:§924-1
典權性質為形成權:§925
★出典人無贖回典物之義務;典權人無典物贖回之請求權
範圍
效力
特性:
實行
取得
消滅
權利抵押權
法定抵押權
種類
效力
意義: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生之抵押權,無須當事人為設定登記,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及自動發生
成立及效力:§883(準用.§860§881-1),其優先次序應以成立先後定之
標的物:以§882所列舉之標的物方得設定抵押權,未經法律規定者不得設立權利抵押權,EX:§853
意義:指非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以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等權利為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
承攬人抵押權:§513
★現已改為登記請求權,非法定抵押權
不動產共有物經裁判分割後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之法定抵押權:§824-1Ⅳ
一般效力:§883
受償先後次序
原則:§874(成立之先後而定)
例外:§513Ⅳ.§824-1Ⅴ(法律規定其次序)
確定期限:§881-4.§881-5
處分:§881-8
擔保債權
共有:§881-9
特性:§881-1所擔保者為最高範圍內浮動、不特定之債權,在確定事由發生前期債權額不確定。
欠缺成立上之從屬性:設定時不以債權已發生為必要
欠缺移轉上之從屬性:確定前,其原先擔保範圍內之債權讓與他人,§881-1不隨同移轉
欠缺消滅上從屬性:確定前,原先擔保範圍內之債權全部消滅,§881-1仍繼續存在
確定
準用:§881-17
原因
效果
範圍之認定:§881-2.§881-15
變更:§881-3
最高限額:§881-2
★債權最高限額說
讓與:§881-6
★不適用§295Ⅰ.§312.§749
資格限制:§881-1Ⅱ.Ⅲ
法人合併:§881-7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881-10
約定期限屆至及抵押人或抵押權人請求
約定因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死亡而確定:§881-11
共同原因:§881-12
其後所生債權不為擔保效力所及:§881-14
請求塗銷登記:§881-16
結算債權、變更登記:§881-13
未約定確定之日:§881-5
約定確定之日:§881-4
基於法律行為
非基於法律行為
設定:§758
抵押權之讓與:§870
繼承:§1148+§759
基於法律規定而取得:§824-1Ⅳ+§759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881
從屬性
處分上:§870+§295
消滅上:因清償、提存、抵銷、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860亦隨之消滅(§307),得請求塗銷登記(§767Ⅰ中)
發生上
抵押物之完整性:§868
★若抵押物為共有物:§824-1Ⅱ但
擔保債權之整體性:§869
原則:抵押權應擔保已存在之特定債權,若債權因不成立、無效、被撤銷使債權歸於消滅之情形,抵押權因違反發生上之從屬性而不生效力
例外:當事人合意並經登記後,只須將來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即可,EX:§881-1
標的物之範圍
擔保債權之範圍(§861)
約定利息:應以登記為必要,未規定利率者依§203為準;實務認為法定遲延利息係因法律規定而生(§233),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當事人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有登記之必要
違約金:通說認為須登記後始得為優先受償之債權
原債權:為貫徹公示效力,原債權數額應為登記
法定遲延利息、保全或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係因法律規定產生,當然受抵押權之擔保
天然孳息:§863
法定孳息:§864
抵押建築物附加部分:§862Ⅱ.Ⅲ
★附加部分不具獨立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附加部分具獨立者(§862Ⅱ),必要時得併付拍賣(§862Ⅲ)
殘餘物及分離成為獨立動產之抵押物部分:§862-1
★通說認為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因抵押物滅失所受賠償或其他利益:§881Ⅰ但
標的物
從物與從權利:§862
★若從物係設定後始存在者,通說認為屬抵押權效力所及;學者認為僅得適用§862Ⅲ後
對抵押人
對抵押權人
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權:在實行前仍可繼續自行使用收益抵押物
抵押物之處分權(法律上+事實上)
次序權之處分
抵押權之寶權請求權
抵押權之實行:§873Ⅰ
抵押權之處分:§870.§900.§764Ⅰ
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法):§866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法):§867
再設定抵押權(法):§865
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請求權:§871
抵押物價值回復請求權:§872
流抵條款:§873-1
★抵押物有先後次序抵押權者,若抵押人主張流抵條款者,不適用§873-2
以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878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共同抵押權之效力
原因
處分:§870-1Ⅰ
處分之效力:§870-1Ⅱ.Ⅲ
意義:§865.§874
★採次序升進主義
須經利害關係人之同意:§870-1Ⅳ.§870-2
拍賣之標的物
拍賣效果
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及裁定:§873.§874
原則:§862-§864
例外(併付拍賣)
建築物飛抵押人所營造但事後取得所有權:§877
準用併付拍賣:§862Ⅲ、§877Ⅱ.§866Ⅱ Ⅲ、§877-1
土地抵押人將營造之建築物租予他人
賣得價金之分配:§874.§875
法定地上權成立:§876
★注意適用前提
抵押權消滅:§873-2Ⅰ
除斥期間的經過:§880+§145.§742
抵押物滅失:§881.§862-1
免除共同擔保之保證人責任:§879.§879-1
抵押權實行:§873-2Ⅰ
擔保債權消滅
意義:§875
效力
對於債務人之承受權或求償權:§879Ⅰ
對於為同一債務擔保之保證人的求償權
★採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說
對於保證人之求償額:§879Ⅱ Ⅲ
物上保證人之免除責任:§879-1
拍賣部分抵押物之內部分擔額:§875-2
拍賣金額超過擔保債權之內部分擔額:§875-3
債務人優先承擔原則:§875-1
抵押物拍賣時之求償權或承受權:§875-4
抵押權人任意選定原則:§875
特性
不可分性:§887.§893
物上代位性:§899.§901
從屬性:與抵押權之從屬性相同
最高限額質權:§889-1
營業質權:§899-2
動產質權(§884)
效力
實行
取得
消滅
基於法律行為取得
非基於法律行為取得
質權之設定:§885+§758
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受讓
∵質權具從屬性
時效取得:§772→§769.§770
善意取得:§948+§886
繼承:§148+§759
質權標的物之範圍:質物本身尚及於從物、孳息及代位物
★從物以已交付者為限
質權人之權利
擔保債權之範圍:§887
質權人之義務
質物拍賣權:§892
轉質權
孳息收取權:§889.§890
損害賠償:§891
返還質物義務:§896
保管質物:§888
流質條款:§893
其他實行方法:§895→§878
拍賣質物:§893.§894
返還質物於出質人:§897
占有之喪失:§898
債權消滅:基於從屬性質,質權亦歸於消滅
質物之滅失:原則質權亦消滅,例外:§899
效力
實行
取得
債權設定權利質權:§902.§297
有價證券設定權利質權:§908
一般權利質權之設定方式:§902+§758
對出質人之效力:§903.§901
對質權人之效力:§901→§888.§889
對第三債務人之效力
權利質權範圍
有價證券質權之實行:§909
其他權利質權:§906-2→§893Ⅰ.§895
債權質權之實行
標的物為物產給付之債權:§906
標的物為不動產給付之債權:§906-1.§907.§907-1
標的物為金錢債權:§905
通知與提存之義務:§907
不得主張抵銷:§907-1
標的物之範圍:§901→§889.§890.§892.§899、§910
擔保債權範圍:§901→§887
效力
消滅
取得
特別留置權:§939
EX:§445.§614→§612.§647Ⅰ.§662.§791Ⅱ.§805Ⅴ.§810→§805
債務人另提供擔保:§937
占有之喪失:§937Ⅱ→§897-§899
積極要件
消極要件
★留置權係擔保物權,但不能透過法律行為取得,其發生戲衣法律規定之要件取得
須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債務人無清償能力:§931Ⅰ
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929
須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之動產:§928
留置權行使須不違背公序良俗:§930前
動產之留置。須不與債權人所承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930後
對留置權人之效力
對留置物所有人之效力:動產被留置後即無法使用收益但未喪失所有權,故得以讓與所有權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留置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761Ⅲ)
效力範圍
對留置物其他物權人之效力:§932-1
擔保債權範圍:解釋上包括與被留置之動產有牽連關係之所有債權,EX:原債權、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保存留置務之必要費用
留置權及於標的物之範圍:留置之動產及於從物及其孳息
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934
留置權之實行
留置物之保管與孳息收取:§933→§888-§890.§892
標的物之留置:§932
占有(§940)
類型
效力
取得與消滅
準占有
意義:§966
效力
向債權準占有人清償之效力:§310
時效取得其他財產權之效力:§772
直接占有
間接占有
取得
消滅:基於占有人喪失對物之事實上管領立而消滅
取得:創設取得、移轉取得
消滅:依存之法律關係消滅或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時,隨之消滅
繼受取得:基於既存之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946)
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之占有而為新占有之取得(§802.§803.§808)
click to edit
click to edit
click to edit
click to edit
直接占有(§940):直接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
間接占有(§941):本於一定法律關係,非事實上占有其物,但有返還請求權者
善意占有:主觀上不知其無占有本權而實施占有
惡意占有(§959):知其無占有權利所為之占有
自主占有: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者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意思為占有者
★他主占有→自主占有:§945
單獨占有:僅占有人一人占有一物
共同占有(§963-1.§965):數人共同占有一物
占有輔助(§942):指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
盜贓或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949-§951-1
占有物之使用收益權:善意占有人得為使用收益(§952);惡意占有人無使用收益之權(§958)
善意取得:§948+§801/§886
權利義務
推定效力
占有之保護
★善惡意皆可主張
占有事實之推定:§944
占有權利之推定:§943
善意占有人
惡意占有人
占有物滅失之責任:§953
必要及有益費用之償還請求權:必要費用§954;有益費用§955
孳息收取權:§952
占有物滅失之責任:§956
必要及有益費用之償還請求權:必要費用§957→§176;有益費用§179
返還孳息義務:§958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
★占有輔助人得行使之:§961
站有人之物上請求權:§962
占有人之自力防禦權:§960Ⅰ
占有人之自力取回權:§960Ⅱ
責任轉質:§891
承諾轉質(未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