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Ⅱ

典權(§911)

質權

權利質權(§900)

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1)

其他抵押權

留置權

動產質權

期限

效力

取得

因設定典權所生建築物與土地間之法定用益權

基於法律行為

非基於法律行為

典權讓與:§917

轉典:§915Ⅰ

設定典權:§758

繼承:§1148+§759

時效取得:§772→§769.§770

原則:§912

例外:§913Ⅰ(附絕賣條款)

對典權人

對出典人之權利

權利

義務

保管典物之義務:§922.§922-1

危險分擔之義務:§920

讓與或設定抵押權:§917.§882

留置權及優先購買權

轉典權:§915
★若使出典人受有損害負賠償責任§916

重建修繕權:§921+§927Ⅰ

用益權(§917-1)

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927Ⅰ

工作物取回權:§927Ⅱ→§839

絕賣條款與典物所有權取得權

出租權:§915
★若使出典人受有損害負賠償責任§916
★典物經回贖後,承租人與典權人之§421,對於出典人不得援用§425

抵押權之設定
★基於物權優先效力,後設定之抵押權應不影響典權之存續

找貼權:§926

移轉典物所有權:§918

典物回贖權

因不贖回典物所生法定地上權:§924-2Ⅲ→§838-1

典物回贖後所生之法定地上權:§927Ⅲ.Ⅳ.Ⅴ

典物存續中之推定租賃關係:§924-2Ⅰ.Ⅱ

留買權:§919
★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

優先購買權:土§104

附絕賣條款:§913+§759

取得典物所有權:§923ⅡOR§924+§759

出典人違反使用收益之目的:§917Ⅱ

期間屆滿:§923Ⅰ

未定期限得隨時贖回:§924

典物轉典予他人:§924-1

典權性質為形成權:§925
★出典人無贖回典物之義務;典權人無典物贖回之請求權

範圍

效力

特性:

實行

取得

消滅

權利抵押權

法定抵押權

種類

效力

意義: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生之抵押權,無須當事人為設定登記,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及自動發生

成立及效力:§883(準用.§860§881-1),其優先次序應以成立先後定之

標的物:以§882所列舉之標的物方得設定抵押權,未經法律規定者不得設立權利抵押權,EX:§853

意義:指非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以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等權利為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

承攬人抵押權:§513
★現已改為登記請求權,非法定抵押權

不動產共有物經裁判分割後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之法定抵押權:§824-1Ⅳ

一般效力:§883

受償先後次序

原則:§874(成立之先後而定)

例外:§513Ⅳ.§824-1Ⅴ(法律規定其次序)

確定期限:§881-4.§881-5

處分:§881-8

擔保債權

共有:§881-9

特性:§881-1所擔保者為最高範圍內浮動、不特定之債權,在確定事由發生前期債權額不確定。
欠缺成立上之從屬性:設定時不以債權已發生為必要
欠缺移轉上之從屬性:確定前,其原先擔保範圍內之債權讓與他人,§881-1不隨同移轉
欠缺消滅上從屬性:確定前,原先擔保範圍內之債權全部消滅,§881-1仍繼續存在

確定

準用:§881-17

原因

效果

範圍之認定:§881-2.§881-15

變更:§881-3

最高限額:§881-2
★債權最高限額說

讓與:§881-6
★不適用§295Ⅰ.§312.§749

資格限制:§881-1Ⅱ.Ⅲ

法人合併:§881-7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881-10

約定期限屆至及抵押人或抵押權人請求

約定因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死亡而確定:§881-11

共同原因:§881-12

其後所生債權不為擔保效力所及:§881-14

請求塗銷登記:§881-16

結算債權、變更登記:§881-13

未約定確定之日:§881-5

約定確定之日:§881-4

基於法律行為

非基於法律行為

設定:§758

抵押權之讓與:§870

繼承:§1148+§759

基於法律規定而取得:§824-1Ⅳ+§759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881

從屬性

處分上:§870+§295

消滅上:因清償、提存、抵銷、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860亦隨之消滅(§307),得請求塗銷登記(§767Ⅰ中)

發生上

抵押物之完整性:§868
★若抵押物為共有物:§824-1Ⅱ但

擔保債權之整體性:§869

原則:抵押權應擔保已存在之特定債權,若債權因不成立、無效、被撤銷使債權歸於消滅之情形,抵押權因違反發生上之從屬性而不生效力

例外:當事人合意並經登記後,只須將來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即可,EX:§881-1

標的物之範圍

擔保債權之範圍(§861)

約定利息:應以登記為必要,未規定利率者依§203為準;實務認為法定遲延利息係因法律規定而生(§233),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當事人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有登記之必要

違約金:通說認為須登記後始得為優先受償之債權

原債權:為貫徹公示效力,原債權數額應為登記

法定遲延利息、保全或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係因法律規定產生,當然受抵押權之擔保

天然孳息:§863

法定孳息:§864

抵押建築物附加部分:§862Ⅱ.Ⅲ
★附加部分不具獨立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附加部分具獨立者(§862Ⅱ),必要時得併付拍賣(§862Ⅲ)

殘餘物及分離成為獨立動產之抵押物部分:§862-1
★通說認為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因抵押物滅失所受賠償或其他利益:§881Ⅰ但

標的物

從物與從權利:§862
★若從物係設定後始存在者,通說認為屬抵押權效力所及;學者認為僅得適用§862Ⅲ後

對抵押人

對抵押權人

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權:在實行前仍可繼續自行使用收益抵押物

抵押物之處分權(法律上+事實上)

次序權之處分

抵押權之寶權請求權

抵押權之實行:§873Ⅰ

抵押權之處分:§870.§900.§764Ⅰ

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法):§866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法):§867

再設定抵押權(法):§865

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請求權:§871

抵押物價值回復請求權:§872

流抵條款:§873-1
★抵押物有先後次序抵押權者,若抵押人主張流抵條款者,不適用§873-2

以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878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共同抵押權之效力

原因

處分:§870-1Ⅰ

處分之效力:§870-1Ⅱ.Ⅲ

意義:§865.§874
★採次序升進主義

須經利害關係人之同意:§870-1Ⅳ.§870-2

拍賣之標的物

拍賣效果

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及裁定:§873.§874

原則:§862-§864

例外(併付拍賣)

建築物飛抵押人所營造但事後取得所有權:§877

準用併付拍賣:§862Ⅲ、§877Ⅱ.§866Ⅱ Ⅲ、§877-1

土地抵押人將營造之建築物租予他人

賣得價金之分配:§874.§875

法定地上權成立:§876
★注意適用前提

抵押權消滅:§873-2Ⅰ

除斥期間的經過:§880+§145.§742

抵押物滅失:§881.§862-1

免除共同擔保之保證人責任:§879.§879-1

抵押權實行:§873-2Ⅰ

擔保債權消滅

意義:§875

效力

對於債務人之承受權或求償權:§879Ⅰ

對於為同一債務擔保之保證人的求償權
★採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說

對於保證人之求償額:§879Ⅱ Ⅲ

物上保證人之免除責任:§879-1

拍賣部分抵押物之內部分擔額:§875-2

拍賣金額超過擔保債權之內部分擔額:§875-3

債務人優先承擔原則:§875-1

抵押物拍賣時之求償權或承受權:§875-4

抵押權人任意選定原則:§875

特性

不可分性:§887.§893

物上代位性:§899.§901

從屬性:與抵押權之從屬性相同

最高限額質權:§889-1

營業質權:§899-2

動產質權(§884)

效力

實行

取得

消滅

基於法律行為取得

非基於法律行為取得

質權之設定:§885+§758

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受讓
∵質權具從屬性

時效取得:§772→§769.§770

善意取得:§948+§886

繼承:§148+§759

質權標的物之範圍:質物本身尚及於從物、孳息及代位物
★從物以已交付者為限

質權人之權利

擔保債權之範圍:§887

質權人之義務

質物拍賣權:§892

轉質權

孳息收取權:§889.§890

損害賠償:§891

返還質物義務:§896

保管質物:§888

流質條款:§893

其他實行方法:§895→§878

拍賣質物:§893.§894

返還質物於出質人:§897

占有之喪失:§898

債權消滅:基於從屬性質,質權亦歸於消滅

質物之滅失:原則質權亦消滅,例外:§899

效力

實行

取得

債權設定權利質權:§902.§297

有價證券設定權利質權:§908

一般權利質權之設定方式:§902+§758

對出質人之效力:§903.§901

對質權人之效力:§901→§888.§889

對第三債務人之效力

權利質權範圍

有價證券質權之實行:§909

其他權利質權:§906-2→§893Ⅰ.§895

債權質權之實行

標的物為物產給付之債權:§906

標的物為不動產給付之債權:§906-1.§907.§907-1

標的物為金錢債權:§905

通知與提存之義務:§907

不得主張抵銷:§907-1

標的物之範圍:§901→§889.§890.§892.§899、§910

擔保債權範圍:§901→§887

效力

消滅

取得

特別留置權:§939
EX:§445.§614→§612.§647Ⅰ.§662.§791Ⅱ.§805Ⅴ.§810→§805

債務人另提供擔保:§937

占有之喪失:§937Ⅱ→§897-§899

積極要件

消極要件

★留置權係擔保物權,但不能透過法律行為取得,其發生戲衣法律規定之要件取得

須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債務人無清償能力:§931Ⅰ

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929

須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之動產:§928

留置權行使須不違背公序良俗:§930前

動產之留置。須不與債權人所承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930後

對留置權人之效力

對留置物所有人之效力:動產被留置後即無法使用收益但未喪失所有權,故得以讓與所有權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留置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761Ⅲ)

效力範圍

對留置物其他物權人之效力:§932-1

擔保債權範圍:解釋上包括與被留置之動產有牽連關係之所有債權,EX:原債權、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保存留置務之必要費用

留置權及於標的物之範圍:留置之動產及於從物及其孳息

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934

留置權之實行

留置物之保管與孳息收取:§933→§888-§890.§892

標的物之留置:§932

占有(§940)

類型

效力

取得與消滅

準占有

意義:§966

效力

向債權準占有人清償之效力:§310

時效取得其他財產權之效力:§772

直接占有

間接占有

取得

消滅:基於占有人喪失對物之事實上管領立而消滅

取得:創設取得、移轉取得

消滅:依存之法律關係消滅或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時,隨之消滅

繼受取得:基於既存之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946)

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之占有而為新占有之取得(§802.§80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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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940):直接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

間接占有(§941):本於一定法律關係,非事實上占有其物,但有返還請求權者

善意占有:主觀上不知其無占有本權而實施占有

惡意占有(§959):知其無占有權利所為之占有

自主占有: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者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意思為占有者
★他主占有→自主占有:§945

單獨占有:僅占有人一人占有一物

共同占有(§963-1.§965):數人共同占有一物

占有輔助(§942):指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

盜贓或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949-§951-1

占有物之使用收益權:善意占有人得為使用收益(§952);惡意占有人無使用收益之權(§958)

善意取得:§948+§801/§886

權利義務

推定效力

占有之保護
★善惡意皆可主張

占有事實之推定:§944

占有權利之推定:§943

善意占有人

惡意占有人

占有物滅失之責任:§953

必要及有益費用之償還請求權:必要費用§954;有益費用§955

孳息收取權:§952

占有物滅失之責任:§956

必要及有益費用之償還請求權:必要費用§957→§176;有益費用§179

返還孳息義務:§958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
★占有輔助人得行使之:§961

站有人之物上請求權:§962

占有人之自力防禦權:§960Ⅰ

占有人之自力取回權:§960Ⅱ

責任轉質:§891

承諾轉質(未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