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理論

ㄧ.行為數理論

1.自然行為單數:接續犯

基於一個行為決意,反覆實施數個同種類行為,且時空上具有緊密關係,為實務上所稱接續犯或學說上的自然行為單數,依舊是單一行為

例外:通說主張當數個動作是侵害「不同法益持有者」的「專屬性法益」時,例外以法益持有者的數量做計算。

2.法律行為單數

繼續犯:TB包含「創設不法狀態+維持不法狀態」兩種內涵,ex.私行拘禁罪 持有危險物品罪

集合犯:TB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實施性」,因此該反覆動作被總括為單一行為。ex.收集偽造貨幣罪

多行為犯:強盜(強制+竊取)擄人勒贖(擄人+勒贖)

構成要件等價行為選擇要素:構成要件中預設幾種可供選擇的行為,係同一個法益侵害的不同描述,縱使同時該當數種行為,亦只成立一個單一行為。ex.行賄罪「行求、期約、交付」、收賄罪「要求、期約、收受」

解題方式

一.行為人(特定行為ex.向30位選民買票),成立(一個/數個)犯罪

二.TB

審查TB

「附帶一提」,(描述行為人的特定行為的行為數),論以一個/數個犯罪

三.違法性與罪責

二.競合理論

1.單純一罪:甲成立殺人罪

2.不真正競合:甲侵害同一個(公共信用)法益而成立(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兩罪,乃不真正競合,僅論(行使偽造文書罪)已足

3.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從一重法定刑處斷):甲同一行為侵害犯(殺人)與(毀損)二罪,按§55想像競合

4.實質競合(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數罪併罰):甲不同行為犯殺人與毀損二罪,§50實質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