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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身分犯 (一.純正身分犯的參與關係 ((一)共同正犯型 (2.再審查「無」純正身分之人 ((1)破題: (行為人不具有純正身分,可否因為與具備純…
純正身分犯
一.純正身分犯的參與關係
(一)共同正犯型
1.先審查「有」純正身分之人:成立純正身分犯
2.再審查「無」純正身分之人
(1)破題:
行為人不具有純正身分,可否因為與具備純正身份之人「有共謀在先、分擔在後」而成立本罪正犯?
通說:採「義務犯理論」,認為無身分之人不成立該罪正犯,至多再滿足限制從屬性的前提下成立共犯
實務:向來依循「§31第1項」,認為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以「共同正犯型」犯罪,則可「擬制無身分之人也具備純正身分」,繼而與有身分之人成立共同正犯
(2)TB
若採通說:審查成立共犯(教唆、幫助)
若採實務:審查成立共同正犯,惟得減輕其刑
(3)違法性與罪責:按實務見解則成立共同正犯,惟得減輕其刑
(二)間接正犯型
1.先審查「有」純正身分之人:因為「欠缺故意」,TB不該當而不成立犯罪
2.再審查「無」純正身分之人
(1)破題:
行為人不具有純正身分,可否因為對於具備純正身份之人「有利用行為」而成立本罪正犯?
通說:採「義務犯理論」,認為無身分之人不成立該罪正犯,至多再滿足限制從屬性的前提下成立共犯
實務:鑑於§31第1項僅明定共同正犯形式,轉而主張「適用」「§31第1項擬制正犯的法理」,認為無身分之人利用有身分之人犯罪,則可「擬制無身分之人也具備純正身分」,繼而成立間接正犯
(2)TB
若採通說:審查成立共犯,惟「欠缺限制從屬性」而TB不該當
若採實務:審查成立間接正犯
(3)違法性與罪責:按實務見解則成立間接正犯,惟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