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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192-200 (闡明權『協力義務具體落實VS當事人主義』 (199(辯論主義) (不想要(除去矛盾)(除去不當闡明)(標的、聲明、處分權)…
言詞辯論192-200
闡明權『協力義務具體落實VS當事人主義』
199-1(處分權)
請求權競合之情形
199(辯論主義)
(單純事實上描述不一致)不明瞭
地址
修屋費
不想要(除去矛盾)(除去不當闡明)(標的、聲明、處分權)
代為受領
交還給共有人全體
直接撤銷意思表示,不需要向法院提起
一物二賣要請求226
我的新(新訴訟資料闡明)
票款+原因關係?
先訴抗辯權民§745?
通說:欠缺闡明端緒,會違反公平
(主張)不知道(未完足)(事實所涵攝評價不清)
184具體金額
是否在做時效抗辯?
法律見解
學說:知法原則+正確審判=不需闡明,屬於職權事項
惟:避免突襲,應闡明
界線
姜:僅在同一訴訟範圍內,其請求或主張顯系基於對聲明撰寫不熟悉或對法律規定不明瞭所致,而有「背於其真意」之情形,方承認有闡明義務
邱:紛爭+突襲=應擴大闡明範圍
批:成為一方之法律顧問,有違公平審判
法院善盡闡明義務,當事人才能更充分考量所有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大小輕重,而具體選擇+將訴訟標的理論爭論降至最低。
傳統通說:闡明端緒+彌補辯論主義(事實跟證據)(199)、處分權主義(199-1)之不足。
未闡明法效:可否上訴第三審
評價規範:最高G回歸整個訴訟過程、卷宗、筆錄綜合判斷原審是否違反+逆轉勝之機率+對上訴人之益處
關鍵字:武器平等、防止突襲性裁判、公平審判、訴訟經濟、法官知法原則、端緒
本案、非本案言詞辯論
非本案言詞辯論:不能因為放棄異議而合意
本案言詞辯論EX:25應訴管轄
197責問權
僅為當事人而設:瑕疵治癒,不得上訴
I
EX:155
EX:334、312具結
批:訴訟資源、審判公正性有關,都屬於與公益色彩有關
與公益有關:
II
EX:32迴避
EX:上訴期間有誤(因為涉及訴訟資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