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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一.教唆犯§29 (1.客觀TB (導致正犯不法 (限制從屬性) (形式預備不法? (肯(實務):主張形式預備犯仍有「預備不法」,依舊得讓…
共犯
一.教唆犯§29
1.客觀TB
教唆行為:客觀上(),乃「引發他人犯意」的教唆行為
導致正犯不法
(限制從屬性)
可以是既遂或未遂不法:又不可想像不存在地導致正犯成立(xx罪的既遂/未遂犯),滿足限制從屬性
形式預備不法?
肯(實務):主張形式預備犯仍有「預備不法」,依舊得讓教唆犯從屬
否(學說):§29既明文教唆他人使之「實行」,而實行專指著手之後,未達著手階段的形式預備犯,當然無法供教唆犯從屬。
正犯行為僅止於預備階段,可否滿足限制從屬性,素有爭議
2.主觀TB:主觀上行為人明知前述事實且有意為之,具「教唆雙重故意」
3.違法性與罪責: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依§29成立xx罪的教唆犯
二.幫助犯§30
1.客觀TB
幫助行為:客觀上(),乃「協助他人犯行」的幫助行為
導致正犯不法
(限制從屬性)
可以是既遂或未遂不法:又不可想像不存在地導致正犯成立(xx罪的既遂/未遂犯),滿足限制從屬性
幫助行為與正犯不法間的因果關係
行為促進理論(實務):幫助行為只要與正犯「著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幫助未遂或既遂犯
結果促進理論(通說):幫助行為必須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地導致正犯著手,始該當幫助未遂犯,若又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地導致正犯既遂,方成立幫助既遂犯。
2.主觀TB:主觀上行為人明知前述事實且有意為之,具「幫助雙重故意」
3.違法性與罪責: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依§30成立xx罪的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