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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案例解析 (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被動公開,§9-§17) (一、申請人範圍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案例解析
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被動公開,§9-§17)
一、申請人範圍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三)外國人:採平等互惠原則
四、處理程序
(二)涉及第三者權益資訊之特別處理程序
(三)准駁之書面通知
(一)處理期間
二、政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行政協助
三、申請程序
五、更正或補充資訊之申請
貳、總則(§1-§5)
四、適用機關之範圍
三、適用標的之範圍
二、定位:普通法
(二)《政資法》與《行政程序法》§46
(一)《政資法》與《檔案法》
一、立法目的: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伍、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豁免公開,§18-§19)
一、限制公開之範圍
(一)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法定秘密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資料,對公益有必要者例外。
(二)有礙犯罪偵查、追訴、執行或妨害公正審判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對公益有必要者例外。
(四)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業務而取得資料
(七)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或當事人同意者例外。
(八)保存文化資產而須特別管理
(五)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資料
(六)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著作權人公開發表權。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當事人同意者例外。
二、分離原則
三、情事變更原則
參、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6-§8)
一、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7)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七)請願處理結果、訴願決定
(四)行政指導文書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及通訊方式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六)預算及決算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九)支付或接受補助
二、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8)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壹、前言
一、沿革
二、架構
陸、救濟(§20-§21)
二、秘密審理
一、救濟方式
柒、結語
捌、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