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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創作保護
主義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87視為侵害著作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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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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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不侵權: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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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侵害他人何種權利態樣
財產權:11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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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22
注意:平面轉立體屬於「重製、改作、實施?」
認定著作權侵害兩個要件:接觸+實質相似
『實質相似』之判斷: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圖形著作有無被抄襲時,應以『質之考量』,並應特加注意『整體觀念與感覺』 ,又立體物係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美術著作外上有新的創意表現,屬於改做行為,故屬於衍生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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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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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要件
消極要件:§9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II)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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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謂創作係指必須具有原始性及創作性並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之人類精神上創作,始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範圍。
所謂之原始性係指:該作品非抄襲、傲仿,而事出於獨立完成之作品;所謂創作性係指:具最低程度創意(並且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之前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可以表現出個別性而言。3I第一款、10-1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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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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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 人格權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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