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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法益 (§277傷害罪 (TB結果:受傷 (實務(機能障礙說):使「身體機能發生障礙」或「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才算是受有傷害,…
身體法益
§277傷害罪
TB行為:製造使人受傷風險的傷害行為
TB結果:受傷
實務(機能障礙說):使「身體機能發生障礙」或「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才算是受有傷害
學說(完整性侵害說):凡是有侵犯到「人的身體完整性」者,都是受有傷害
致死致重傷的結果加重犯(II):依條文「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觀之,本罪乃「結果續生型」,只有傷害行為既遂才可能成立
§278重傷罪
TB行為:製造使人受重傷風險的重傷行為
TB結果:重傷(§10IV)
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眼、耳、口、鼻、四肢、生殖)
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罪責加重變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強暴
成傷:§280傷親罪
未成傷:§281施強暴罪
不法減輕變體
§ 282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TB行為
「重傷」:TB結果
§ 285傳染花柳病罪
§286 妨害幼童發育罪
TB行為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
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行為(抽象危險犯)
加重罪責要件:營利意圖(II)
§283聚眾鬥毆罪
於聚眾鬥毆之場合,在場助勢或下手實施傷害:TB行為
聚眾鬥毆必須是「參與鬥毆的多數人有隨時得增加的情形」:實務
實務增加法所無之限制,只要「多數人參與鬥毆」即可成立:通說
致人於死或重傷:客觀處罰條件
§284 過失、業務過失傷害罪
§279義憤傷害罪:當場激於義憤而傷人或重傷(相關解釋參照§273義憤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