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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生命法益的危險 (§293遺棄罪 (保護法益 :star: (具體危險犯說(TB結果歸責):只有遺棄行為「致生」喪失生命之高度危險這個「結果」…
自然人生命法益的危險
§293遺棄罪
保護法益 :star:
具體危險犯說(TB結果歸責):只有遺棄行為「致生」喪失生命之高度危險這個「結果」,才有刑罰的必要
抽象危險犯說(TB行為):只要遺棄行為「足生」喪失生命之高度危險即可
TB行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
本罪遺棄行為只能限於「積極作為」(不作為型式已被§294I所規範)
無自救力之人:無法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之人
TB結果?
具體危險犯說:致生生命法益的危險
抽象危險犯說:不要求此要件
§294違背義務遺棄罪
TB
行為主體:依法負有扶養、保護義務之人
義務來源:民法、道管條例之救護義務、刑法危險前行為之作為義務
民法上扶養義務何時發生?
實務:應考量「法定扶養義務之順序」,被害人已經沒有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時,行為人才成立本罪
通說:只要依民法§1114有扶養義務者均該當本罪主體
TB行為: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TB結果?
具體危險犯說:致生生命法益的危險
抽象危險犯說:不要求此要件
罪責:§294-1特別阻卻罪責事由
無自救力之人曾對行為人為下列行為,不成立§294
性犯罪或凌虐者
其他故意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且受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
最輕本刑六月以上之罪的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
§295加重違背義務遺棄罪
特別罪責要件: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