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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擄人勒贖、強盜得利 (§346勒索罪 (TB行為:以恐嚇使相對人交付財產 (勒索罪的「恐嚇」與強盜罪的「脅迫」的區別…
勒索、擄人勒贖、強盜得利
§346勒索罪
TB行為:以恐嚇使相對人交付財產
勒索罪的「恐嚇」與強盜罪的「脅迫」的區別
實務:都是「惡害通知」,只是強盜罪要求達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學說:恐嚇是「將來」的惡害通知,脅迫是「現在」的惡害通知
恐嚇的內容必須是行為人有能力支配的(單純嗆聲、怪力亂神 :red_cross:)
TB結果: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
主觀TB
故意
不法所有意圖
甲恐嚇乙要求償還其賭債:實務→「賭債非債」,甲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違法性
有力見解認為,本罪為開放性構成要件,應「正面審查違法性」
以「合法事務」作為恐嚇內容,則無違法性(ex.警告債務人再不還錢就提起訴訟)
§328II強盜得利罪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相對人不能抗拒而為財產處分 :TB行為
TB結果:相對人受有財產損害
主觀TB:故意+不法所有意圖
形式結合犯§332:強盜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
§347擄人勒贖罪
TB行為
擄人:違反被擄者的意思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擄人後是否要有「勒贖」行為?
實務 :red_cross:::文義解釋,勒贖乃主觀意圖要件
通說 :check::否則本罪就失去了財產犯罪的性質
勒贖:勒令被害人以金錢換取生命或身體自由
被擄者與被勒贖者是否要不同人?
實務 :red_cross::法無明文限制
學說 :check::為了有效與「強盜罪」做區分,應以「三面關係」為前提,否則要把被害人帶離多久?多遠?才能該當擄人勒贖而非強盜,毫無標準
TB結果: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
主觀TB
故意
勒贖意圖(實務)
不法所有意圖(通說、實務認為有此不成文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