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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產犯罪 (§356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 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 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
其他財產犯罪
§356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
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
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脫產行為)
參與:本罪為純正身分犯,勢必落入通說(義務犯理論)與實務§31第1項(擬制法理)之爭
§342背信罪
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TB行為
指違背自己與本人間信賴關係的行為(ex.銀行行員恣意超貸)
背信行為的範圍包含「處理事務範圍內之行為」與「處理事務相關連之行為」
基於信賴關係而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行為主體
限於「合法、關於財產、行為人具有裁量權」之事務
本罪行為人一定是在「內部關係上」有得本人之授權或對本人承擔義務之信賴關係
主觀TB:故意+不法得利或損害意圖
補充性:不成立其他財產犯罪時才會成立背信罪
§344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實務:只要有「約定」高額利息即可,不用真的拿到
以「民間貸款利率」為下限,必須超出月息三分(3%),再斟酌當地經濟情況而定:「顯不相當」
§349贓物罪
前財產犯罪以外之人:行為主體
竊盜罪的正犯不會成立贓物罪
共犯?
實務 :red_cross:
通說 :check: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TB行為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準贓物
§352毀損文書罪
TB行為: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ex.磨去機車引擎號碼、將票據上之背書塗去
§353毀損建物罪
TB行為: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
(所毀壞者必須是建物的「主要部分」)
競合:放火罪vs毀損建物罪
實務:論放火罪即可
學說:想像競合
§344-1不當索利罪(暴力討債)
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一切方法
索取重利
§354毀損罪
TB行為
毀棄損壞他人之物品(物品外型的破壞)
或致令不堪用(物品功能的喪失)
輪胎放氣:實務→空氣只是助成輪胎的效用,輪胎本身並未受損 :red_cross:
偷吃便當 :red_cross:,便當「本身的功能」就是拿來吃的,吃掉並沒有破壞他的功能,應討論侵占罪
必須達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程度」
§355詐欺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