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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系列 (§341準詐欺罪 (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為財產處分, 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
詐欺系列
§341準詐欺罪
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為財產處分
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
§339詐欺罪
客觀TB
TB行為
施用詐術:傳遞與真實不符的資訊(預測、價值判斷 :red_cross:)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相對人必須有理解能力
動機錯誤 :red_cross:
繼而處分財產(相對人至少要基於「瑕疵同意」自由決定)
貫穿的因果關係:必須堅守「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限於錯誤→繼而處分財產」這個順序
不純正不作為犯
行為主體須具備「保證地位」(ex.不動產出賣人對於屋況的據實說明義務)
特別注意需遵守「貫穿的因果關係」
TB結果: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
經典案例
三角詐欺 :star:
ex.甲(行為人)騙乙(相對人)去偷丙(受害人)的車,甲是否成立詐欺罪?
問題核心在於「相對人與受害人的地位是否相近」?
:check:,則相對人限於錯誤而處分財產=受害人限於錯誤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成立詐欺罪
判斷標準
立場理論(通說):相對人是否立於受害人之立場來處理事務
權限說:相對人是否有為受害人處理事務的法律上權限
結論
依上述理論判斷後若兩者地位相近,行為人成立詐欺罪
若兩者地位有別,審查行為人利用相對人犯罪而成立「間接正犯」
被害人受詐騙,已經把錢匯到行為人指定的戶口
學說:行為人提領前,尚無法取得現實之支配性,僅止於詐欺未遂罪
實務:該款項已入帳,處於行為人隨時得提領之管領狀態,該當詐欺既遂
§339-4加重詐欺罪
犯§339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包含共謀共同正犯)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②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③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①
§339-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I)、利益(II)
收費設備:設定對價而提供物品、勞務的機器(ex.販賣機)
不正方法
限於與詐術相當之情形
機器無法陷於錯誤,因此以「規避機器設備技術上應有之審查」此概念來掌握
§339-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以不正方法由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I)、利益(II)
付款設備:提供現金、轉帳的機器(ex.提款機)
不正方法
與前條解釋想同
實務:擴張及於「無權使用他人提款卡」的情形
§339-3電腦設備詐欺罪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I)、利益(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