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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猥褻系列 (性騷擾防治法§25突襲觸摸罪 (行為人「未施用任何強制力」,趁被害人認知與意欲「來不及運作」之情況從事觸摸行為,…
妨害性自主-猥褻系列
性騷擾防治法§25突襲觸摸罪
行為人「未施用任何強制力」,趁被害人認知與意欲「來不及運作」之情況從事觸摸行為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TB行為
惟依照實務(97.5th決),只要違反被害人「明示、默示或可得推定之意願」的就該當「強制行為」,直接成立強制猥褻罪
學說:實務誤用「施用強制力」的意義,因而完全架空突襲觸摸罪,大幅擴張強制猥褻罪
§226加重結果犯
犯強制性交/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猥褻、乘機猥褻罪
致死致重傷(I)
致「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致重傷」(II)
§228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I)猥褻(II):TB行為
因親屬、教養、業務等上下監督關係而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行為主體
利用「社會優勢地位」影響被害人的意欲,進而「取得同意」而從事性交猥褻行為
§226-1形式結合犯
犯強制性交/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猥褻、乘機猥褻罪
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使被害人重傷
§224強制猥褻罪
TB行為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強制力)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學說:強度必須與條文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一致
:star:實務(97.5th決):只要違反被害人「明示、默示或可得推定之意願」的一切行為均屬之
而為猥褻之行為
猥褻行為是否必須與被害人有「肢體上的接觸」?
實務: :check:
通說:實務增加法所無之限制,只要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遭到侵害」就可以成立本罪
§224-1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強制猥褻罪而有§222I各款情形之一
加重條款§222I
② 未滿14
③ 精障、心智
① 二人
④ 藥劑
⑤ 凌虐
⑥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
⑦ 侵入住居
⑧ 兇器
§225 乘機性交猥褻罪
TB行為
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本罪是「利用」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故「該狀態並非行為人所造成」
身體障礙的類似情形:臥病在床、不勝酒力、熟睡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I)猥褻(II)行為
只有行為人「未施用任何強制力」,趁被害人認知與意欲「無從運作」之情況才該當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