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隱私相關的自由法益 (§307違法搜索罪 (行為主體 :star: (實務(純正身分犯):限於「依刑訴有搜索權限之人」,…
隱私相關的自由法益
§307違法搜索罪
行為主體 :star:
實務(純正身分犯):限於「依刑訴有搜索權限之人」
通說(一般犯):本罪並非規範在公務員瀆職罪章,只要「破壞他人隱私自由之人」都可能成立本罪
TB行為: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
解釋上應包含「他人隨身攜帶之物品」
搜索
實務:必須是依刑訴規定,「以發現證據為目的」之搜索
通說:侵犯他人隱私自由之一切行為均屬之
違法性:不依法令
§306侵入住居罪
TB行為
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侵入:未經同意而進入
住居人有多數時,如何認定同意的效力?
潛在衝突:以在場者的意思為斷
顯在衝突
有監督關係時:以監督權人為斷(ex.父母)
沒有時:任何人都有反對權
附連圍繞之土地:必須設有牆垣、籬笆等「供隔離之設備」
開放性建物(ex.超市、銀行)的同意效力如何認定?
通說採「功能干擾理論」:除非行為人進入的形式明顯的偏離概括許可的類型,才該當侵入(ex.拿槍進銀行,一望即知不是來洽公的)
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