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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先思考 (確認TB客觀不該當,主觀該當, 有處罰未遂的明文(§25II)), 2.正式要件審查…
未遂犯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先思考
確認TB客觀不該當,主觀該當
有處罰未遂的明文(§25II)
2.正式要件審查
簡述客觀TB不該當,主觀該當
該當著手之判斷(操作主客觀混合說)
判斷背景:依據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認識作為判斷背景
判斷標準
該行為與典型TB行為已無法介入中間行為,並對保護客體形成直接危險,乃具有「密切關連性」之著手,TB該當
乃是典型意義的TB行為,該當著手
(三)其他刑罰要件
1.§26無危險不能未遂-不罰
該行為自始無法達成既遂
又「無危險」
實務上採取「具體危險說」:倘若一般人以事前角度都會認為該行為有危險,則有具體危險而不該當
(ex.甲拿忘記裝子彈的槍朝乙開槍,一般人從事前角度都會認為槍有裝子彈,便有具體危險)
有力見解則採「重大無知說」:若行為人不能達成既遂之原因並非基於嚴重偏離一般經驗法則的重大無知,則不該當無危險
(ex.甲誤以為蘑菇湯可以毒死小孩,乃嚴重偏離常理,是基於重大無知不能未遂)
2.§27自願性中止未遂-應減免其刑
先檢驗中止未遂
1.中止行為:甲之犯行依其「最後行為時的主觀認知」,係已實行完畢的既了未遂/未實行完畢的未了未遂,其送醫急救之行為符合中止行為
2.出於自願性動機:又該當「即使我能 我亦不願」的自願性動機
3.且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後檢驗準中止未遂:若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欠缺因果關係」,然而「已盡真摯的努力」,仍可依§27I後段成立準中止未遂,減免其刑
形式預備犯
是否有§27規定之適用?
否定說:文義解釋,僅著手後的未遂階段才有適用
肯定說:舉重明輕,不法內涵較高的未遂都有適用,較低的預備更應適用
結論:採肯定說,惟鑑於文義,技術上應類推適用
預備階段的判斷
不該當著手:預備行為與TB行為間尚能介入其他中間行為,又未對法益形成直接危險
該當預備:該行為係便於創設犯罪條件實現的準備行為,該當預備
(二)違法性與罪責
(四)結論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著手:依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認識作為判斷背景,該不作為「已錯過排除風險的機會,而對保護客體形成直接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