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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 (:!?:始由爭點:刑訴361條上訴二審應備「具體理由」,如何解釋? (97年台非454判決…
刑事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
:!?:始由爭點:刑訴361條上訴二審應備「具體理由」,如何解釋?
97年台非454判決
上訴理由只要就不符部分陳述意見,鼻不應將其列為抽線、空泛之上訴理由,基本上應認為符合刑訴第361條具體理由之要求。
98年台上3119判決
當事人就案件相關之部分予以指摘即可,基於覆審制精神及被告法律專業不足,不應苛求其為超法律專業以論述所謂具體理由。
97台上236判決
具體理由係指就不服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違法採證、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
97台上892判決
具體理由係指出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始克當之。'
98年台上5667判決
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指不服判決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原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如以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託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並無可採,難據此稱其未敘述具體理由。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庭決議
上訴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係當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及無具體可言。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不當之情,以舉出該案相關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其漫事指摘,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就不能據此謂其無敘述具體理由。
新見解&見解變更
:!?:體系爭點:指定辯護人是否有義務為被告代撰上訴理由?
98年台上5354判決
若被告於第一審有辯護人,被告得於第二審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如未具其原審辯護人帶作上訴狀者,本乎上開辯護權射程當然延伸及刑訴地361條,被告似得請求辯護人帶作上訴作,原審辯護人亦有義務協助之,以維護訴訟權保障。
99年台上4700判決
對於不利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者,有受原審辯護人協助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非僅辯護人義務之延伸,此為憲法保障被告獲得辯護人充分玩足協助之防禦權核心內涵。
102年台上4876判決
上訴第二審判決案件,原審終局判決後,於案件因合法上訴而移審另繫屬上級法院前,原本辯護人訴訟法之辯護人地位猶然存在,而有為被告利益上訴並協助為訴訟行為之權責甚明。
德國通說及實務
辯護人一定經指定後,其辯護效力將涵蓋整個刑事審判程序;因此被告可請求辯護人代撰上訴二甚、甚至三審之上訴理由。如辯護人不願為被告提起上訴或代撰上訴理由,審判長必須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
103年1818判決
上訴二審案件中,原審辯護人有位被告利益代為上訴書狀之義務,法院同時應善盡對被告有利事項之注意義務,以書面、口頭或任何方式告知被告有請求原審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之權利,俾被告得充分行使刑事訴訟法上之防禦權。
新見解
:!?:直系爭點:我國二審採「覆審制」,其與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關係為何?
:check:上訴二審理由應與上訴三審理由加以區別
98年台上2796判決
二審上訴與三審上訴性質不同,上訴二審理由是否合法不應適用三審之嚴格標準,故對於第二審上訴限制自不能言過第三審上訴。
98台上2548判決
我國二審採複審制,與第三審法審不同,固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而上訴,僅需於形式上非徒託空言者,即屬相當。
:green_cross:上訴二審理由應與上訴三審理由採同一標準
97年台上892判決
上訴二審標準應與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同一。
:warning:衍生評論:多數學者認為此實質上已剝奪上訴人訴訟權。
:!?:旁系爭點:未敘明上訴理由與上訴無理由之區別
先前見解
敘明上訴理由為非屬具體理由:法院毋庸命補正,得逕已判決駁回。
未敘明上訴理由:法院至少給予一次補正機會
103年台上1818判決
強制辯護案件,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如期上訴書狀全然為敘述理由者,法院應命其為補正;倘被告未及經第一審辯護人協助而自行提出上訴理由,囿於專業法律知識不足,致未能契合法定具體理由,基於被告有受憲法保障其實質防禦權之權能,二審法院應為前述相同模式,裁定命補正以替代判決駁回。
新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