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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可延展 (商標所有人之救濟方式 (H廢止或撤銷 (異議§48…
商標法:
*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
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可延展
商標所有人之救濟方式
H廢止或撤銷
異議§48
公眾審查制度: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異議
評定§57
利害關係人+五年內
59+49(62準用):三人、抗辯(陳述意見)
廢止§65III
有63I第一款
廢止事由§63
第二款:三年未使用
第三款:移轉後+未做適當區別標示
第四款:之後變成通用名稱
EX:貓眼
第五款:讓人誤會
EX:有機
第一款:之後自行變更(致有混淆誤認)
工→H
民事
法條:
商標:§69防止或除去\兩年、十年
70:擬制商標侵權行為
第一款:
註冊
著名商標使用(近似商標+不類似商品)
第二款:
註冊
著名商標使用於法人...
網域名稱:攔截,公22
贈筆萬寶龍
贈筆HTC、贈誠品型錄
1 more item...
必須以相同文字才能排除別人登記,但是於翻譯名稱下有特例,因為英譯並非中文既有詞彙,而一般經驗第三人之印量仍有同一性之概念。
EX:
信義、信億(因商標並沒有相同,只是近似,故不會成立侵權)
VS
翻譯名稱(就算不是相同只是近似仍會成立)
向國貿局註冊英文名(該當營業主體名稱)、民宿(該當團體)
第三款:準備行為,製造仿冒之前行為
68:先判斷
商標
在判斷
物品
近似商標
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三款
相同商標
同一商品:第一款
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二款
證明標章:§94準用
賠償計算
主張民法216
侵權人獲利=營利-成本
低於1000以下:物品(仿冒之價格)X1500倍
查獲:要以實際查獲到的為主,不能以國稅局報帳冊為主。『賠償不在懲罰」
授權金
刑事
商標
自己製造自己販賣
95
僅販賣
97
賣標籤
X
證明標章
自己製造自己販賣
96I
僅販賣
97
賣標籤
96II
公平交易法§22
權利人並非具有商標權(不然直接用商標法就可以保護)
I表徵在商品
II表徵在營業、服務
取得商標
積極要件
第18條
II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識別性:
暗示性:非同業通常所引用且必須經過人類思考而間接意會其所自我標榜之意思
後天性:功能性OR描述性,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
任意性
獨創性
I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消極要件
§30I各款
10:
(同一或類似)他人先前已申請\已註冊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近似」是否為獨立要件?
肯定說:商標近似與混淆誤認是兩個要件,要分別判斷,換言之,如不具備商標近似,則不會構成第11款
否定說:混淆誤認一個要件中,有八大事由,其中商標近似是其一,故應綜合判斷
識別性強弱、商標近似程度、商品類似程度、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申請人是否善意、相關消費者對商標熟悉程度、實際(混淆誤認)情事、其他混淆誤認因素(ex.行銷管道)
近似之判斷:
R:讀音、外觀、觀念近似其一即構成商標近似
異時異地觀察法、整體觀察、主要部分觀察並存
11:
《未註冊》著名商標
混淆誤認-前段
減損淡化商譽或識別性:貶抑-後段
14: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12:
(同一或類似)惡意搶註
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相類似關係
註冊商標有(§63I第一款廢止)原商標權人於廢止日後三年內又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用)OR聲明拋棄商標權者不得再註冊之規定
對商標人之限制與擴張
限制權利:§36合理使用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百年老牌+早就使用+只能用於原類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小小名字+誠實信用
描述性
指示性
EX:比較廣告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II: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權利耗盡
擴張保護:§70三款
擬制侵權
§5
何謂使用: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商標關鍵字廣告:搜尋引擎扮演帶領望路使用者通往事業網站間之渠道,亦衍生出商業化之付費搜尋服務,即關鍵自廣告。
按所謂關鍵字廣告係指運用網路搜尋引擎之特性,由廣告主向搜尋引擎平台業者購買並設定關鍵字,在網路使用者搜尋關鍵字時
侵權人是
線上市場經營者EX:yahoo
自己商業活動中使用此標識「才是使用」+退步言,指示性合理使用
競爭業者EX:出一張嘴
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初始興趣混淆
我國:違反公平交易法25(有致交易相對人棄權利人而選擇參加廣告主之會員)
google出賣,有侵權?
甲說(美國):成立商標之使用
乙說(歐盟):不成立,google將商標相同之文字儲存,提供顧客使用時,並未將商標使用在其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上。
侵權與否要以商標功能是否受損為斷,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無法辨識兩者間是否有相關,所以不會損及商標功能+並沒有擠壓到商標權人之商標(還是會出現)
丙說(我國)僅提供廣告主位置,未積極標示任何商標或是用以表彰商品服務,google並未有使用意圖+此為程式內部連結(無形使用)不是§5外在使用+退步言之,google是描述性使用;且使用者搜尋時並為認識該廣告有何標示商標之意。
導引商標權人之潛在客戶進入廣告買主的網站觀覽顯然是攀附商標權人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知名度。
第39條
I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II需經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III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但有沒有登記不是重點,都可以「不破」所有權讓與
IV:沒有登記效力可否對抗後手專屬授權人?
(謝):本條不應該反面解釋,後手仍不得排除
多數說(採反面解釋):本條沒有登記者,不應該對抗後手專屬被授權人,後手可以依照39V、VI排除非專屬被授權人使用商標。
戲謔模仿商標:五要件才受保護(詼諧諷刺互相矛盾)(具有相當距離可以明顯區別)(可以聯想到著名商標)(公共利益必要性)(無不當利用或減損信譽)
德:藝術自由並無法使不當利用著名商標識別性行為之正當化依據
蕉蕉包
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利益+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公共利益,如無從判斷其有何文化上貢獻或社會價值而具犧牲商標權商標權之保護必要性,則屬於搭便車
智財法院
管轄
民事
第一審、第二審在智財法院
行政
第一審在智財法院
刑事
第二審在智財法院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6:法官就本案之撤銷或廢止,要自為判斷,不能停止審判
§22II暫時狀態處分一定要釋明之,不能以擔保代釋明
§11營業秘密保護:秘密保持命令
Revocation
invalidity
Non-use排除
別人使用/跟自己有沒有使用是有差異的判斷
類 組群 小類組(商品類似(同一組群)(6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