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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理論 (保安處分 (感化教育§86(未滿18歲之少年), §87戒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瘖啞人), 禁戒§88+89(毒癮 酗酒者),…
刑罰理論
保安處分
感化教育§86(未滿18歲之少年)
§87戒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瘖啞人)
禁戒§88+89(毒癮 酗酒者)
§90強制工作(遊手好閒 慣犯)
§91+§91-1強制治療(傳染花柳病尚未治癒 有再犯之虞之性
犯罪者)
§92+93保護管束(替代方案、受緩刑、假釋者)
§95驅逐出境(不具我國國籍之外國人)
主刑、從刑
沒收、易刑
主刑(死刑 自由刑 罰金)
從刑(§36褫奪公權)
沒收
犯罪物品沒收§38
違禁物
不問屬何人
強制沒收(§38I+§40II)
供用、預備、所生之物
屬行為人
裁量沒收(§38II+§40III)
屬第三人
(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
裁量沒收(§38III+§40III)
犯罪所得沒收§38-1
直接犯罪所得
(為了犯罪型 產自犯罪型)
行為人取得§38-1I
第三人取得§38-1II
以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為第三人犯罪使其取得
明知他人違法
間接所得§38-1IV
排除條款§38-1V
強制沒收§38-1+40III
過苛調節條款§38-2
單獨宣告沒收§40
原則採原物沒收,沒收不能則追徵其價額(§38IV §38-1III)
沒收的確定§38-3
沒收的時效§40-2
§2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易刑§41
假釋§77 §79
無期執行逾25年、有期逾1/2、累犯逾2/3而有悔俊實據者,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
例外:有期執行未滿6個月、犯重罪(5年以上)之累犯5年內再犯重罪、性犯罪經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累犯§47 §48
「受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假釋」中、「緩刑期滿」後犯罪,不成立累犯
自首§62
行為人在其犯罪「尚未被發覺」,前主動申告並自願接受裁判
「未發覺」係指偵查機關尚未知悉犯罪事實或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
緩刑
§74:受2年以下刑之宣告,而有「初犯」、「執行後表現良好」等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76: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