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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管轄 (意義(刑訴6) (訴訟迅速及訴訟經濟 (不同案件管轄, 例外允許合併審判由一法院審判), 例外(刑訴7) (以法定相牽連案件)),…
牽連管轄
意義(刑訴6)
訴訟迅速及訴訟經濟
不同案件管轄
例外允許合併審判由一法院審判
例外(刑訴7)
以法定相牽連案件
檢察官合併起訴(第15條)
該管檢察官不同意見
共同直間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
法院依牽連管轄規定合併審判
第6條第1項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
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第6條第2項
各案件已係屬各法院者
經各該法院同意
以裁定將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
有不同意者
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管轄權欠缺補正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
管轄權 有無
起訴時
起訴時欠缺管轄權
法院尚未為管轄錯誤之判決
復適法取得管轄權
瑕疵治癒
檢察官就相牽連無管轄權部分案件起訴
起訴後法院判決前
追加起訴
相牽連而有管轄權部分
合併審理
原有管轄權之案件
無罪
免訴
不受理
合併管轄權之他案續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