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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理論 (共同正犯§28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 (「實行」專指著手以後, 陰謀 預備共同正犯 :red_cross:,…
參與理論
共同正犯§28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
「實行」專指著手以後
陰謀 預備共同正犯 :red_cross:
實務:無責任能力人不算入
客觀:行為分擔
主觀:犯意聯絡(不以事前 明示 直接為限)
相續共同正犯
於其他共同正犯著手後才加入的共同正犯
實務:如有就既有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仍應共同負責
共謀共同正犯
僅參與謀議而未實行之共同正犯
實務:以共同正犯論
法律效果
原則:直接交互歸責(就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共同負責)
例外
逾越
脫離
間接正犯
利用他人遂行犯罪者
以被利用人之著手作為間接正犯之著手
共犯
教唆犯§29
促使正犯產生犯罪決意之共犯
客觀要件
對「特定人+特定犯罪」有教唆行為
需從屬於正犯之不法(TB+R)
主觀要件:教唆故意
共同教唆犯不得援引§28
幫助犯§30
協助正犯使其易於達成犯罪之共犯
客觀要件
「有直接重要促進作用」的幫助行為
從屬於正犯之不法
主觀要件:幫助故意
共同幫助犯不得援引§28
身分犯的特殊參與關係§31
純正身分犯(建構刑罰有無)
依§31I法理:無身分者參與有身分者之犯罪,成立純正身份犯之正犯或共犯
ex:甲與公務員乙共同實行收賄,甲成立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不純正身分犯(建構刑罰高低)
§31II:有身分者成立特別之罪,無身分者回歸普通之罪
己手犯、參與程度不同之聚合犯、 對象犯不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