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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理論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避難) (2.違法性 (審查阻卻違法事由時發生 (此情稱「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處理方式有:…
錯誤理論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避難)
1.TB:該當
2.違法性
審查阻卻違法事由時發生
此情稱「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處理方式有:
三階論有採「嚴格罪責理論」,認為行為人最終都是自認行為合法,故法律效果應等同禁止錯誤,均在罪責階層欠缺不法意識,另按§16審查避免可能性
通說以三階論為本,並主張此錯誤有別於單純誤解法律的禁止錯誤,故採取「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創設新的法律效果,在罪責階層中阻卻罪責故意,另論罪責過失,本文從之。
以二階論為基礎的「負面構成要件理論」,認為此與構成要件錯誤相同,都是行為人誤認事實在先,因此法律效果應相同,均不法階層阻卻故意,另論過失
客觀不該當(不具有防衛/避難情狀、行為)、主觀該當(自認面臨不法侵害/緊急危難,具有防衛/避難意思)
3.罪責: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阻卻罪責故意,另論行為人有無預見可能性而該當罪責過失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偶然防衛/避難)
1.TB:該當
2.違法性
審查阻卻違法事由時發生
客觀該當(符合防衛/避難情狀、行為)、主觀不該當(對前述事實全然不知,欠缺防衛/避難意思)
此情稱「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處理方式有:
以二階論為基礎的「負面構成要件理論」,認為此與反面構成要件錯誤相同,都是行為人誤認事實在先,因此法律效果應相同,均在不法階層阻卻既遂,另論未遂
通說以三階論為本採「既遂說」,認為故意既遂犯TB該當且不能阻卻違法,無未遂成立空間,本文從之
3.罪責:依「既遂說」,無阻卻罪責事由而成立故意既遂犯,至多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