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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基本概念 (法定阻卻罪責事由 (欠缺不法意識§16, 欠缺責任能力(年齡§18 精神§19 生理§20), 寬恕罪責事由(防衛過當§23但…
罪責
基本概念
法定阻卻罪責事由
欠缺不法意識§16
欠缺責任能力(年齡§18 精神§19 生理§20)
寬恕罪責事由(防衛過當§23但 避難過當§24I但)
通說主張罪責是在評價行為人意思形成的可非難性(期待可能性)
原因自由行為§19III
(一)先審查結果階段:TB該當且違法,惟因精神障礙,喪失/顯著降低辨識自己行為違法與否的能力,按§19I/19II阻卻罪責。惟得否適用§19III關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規定,審查如下
(二)再審查原因階段
1.定義:所謂原因自由行為,指行為人在具備責任能力的狀態下,以可歸責於自己的行為形成犯罪原因,並在後續處於責任障礙的狀態中實現構成要件
2.TB
故意既遂犯
客觀上行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自陷責任障礙在先,又繼而在責任障礙的狀態中實現構成要件
主觀上行為人「自陷責任障礙當下」明知前述事實並有意為之,TB該當
未遂犯
客觀上行為人「已完成自陷責任障礙」,按通說見解該當著手
主觀上行為人「自陷責任障礙當下」有實現構成要件的故意,TB該當
過失犯
客觀上行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自陷責任障礙在先,又繼而在責任障礙的狀態中實現構成要件
主觀上行為人「自陷責任障礙當下」有實現構成要件的「預見可能性」,TB該當
不成立犯罪:若主觀上行為人「自陷責任障礙當下」欠缺實現構成要件的「預見可能性」,按§12I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