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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逮捕後的處置 (24小時內 (解送指定處所 (檢察官 (即時訊問 (§93 Ⅰ (替代羈押的手段 (§93 Ⅲ 但書), 釋放 (§93 Ⅲ…
拘提、逮捕後的處置
24小時內
解送指定處所
檢察官
即時訊問
§93 Ⅰ
替代羈押的手段
§93 Ⅲ 但書
釋放
§93 Ⅲ 本文
聲請羈押
§93 Ⅱ
24小時內
Q:此時可否進行本案訊問?
通說
羈押要件的審查,往往涉及本案的犯罪事實,兩者不容易區分,因此本案訊問無可避免,惟必須以準備工作為導向,方使24小時之限制有其意義
現行犯
§92 Ⅱ
司法警察(官)
解送
檢察官
例外
§92 Ⅱ 但書
得經檢察官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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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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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Ⅲ
詢問
逮捕現行犯之人
住所或居所
逮捕之事由
姓名
目的
查明有無誣陷
以便日後傳訊作證
§92 Ⅰ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
送交
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
被拘提的被告、被逮捕的通緝犯
§91
24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處所
先行解送
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
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法定障礙事由
§93-1 Ⅰ
等候通譯到場
<6小時
等候辯護人到場
<4小時
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
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100-3 Ⅰ 不得訊問之情形
在候保或候責付中
<4小時
在途解送時間
不得已之遲滯
交通障礙
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效果
§93-1 Ⅱ
不得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