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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各Ⅱ (合會(§709-1) (對會首效力 (收取交付會款義務:§709-7Ⅰ.Ⅱ.Ⅳ, 危險負擔:§709-7Ⅲ, 主持標會義務:§709-4,…
債各Ⅱ
合會(§709-1)
倒會
已得標會員倒會:§709-9Ⅱ
應平均交付之會款給付遲延:§709-9Ⅲ
會首倒會:§709-9Ⅰ
另推選處理倒會事宜之人:§709-9Ⅳ
對會員效力
出標得標權:§709-6
收取合會金權利:§709-7Ⅱ
交付會款義務:§709-7Ⅰ
會員的退會及會分的轉讓:§709-8Ⅱ
對會首效力
收取交付會款義務:§709-7Ⅰ.Ⅱ.Ⅳ
危險負擔:§709-7Ⅲ
主持標會義務:§709-4
資格轉讓限制:§709-8Ⅰ
取得首期合會今之權利:§709-5前
團體性及信賴關係:§709-8.§709-9Ⅰ.Ⅱ
成立方式:§709-3
會員及會首限制:§709-2
旅遊(§514-1)
對旅客之效力
旅遊費用之給付:費用之種類、數額及支付時期,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未約定者得依習慣或依性質請求。
協力義務:§514-3
旅客變更權:§514-5
對旅遊營業人之效力
提供旅遊服務義務:此為旅遊營業人之主給付義務,須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並有說明旅遊相關事項的義務。
不得任意變更行程:§514-5
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內容:§514-6
瑕疵擔保責任效果
負有改善瑕疵義務:§514-7Ⅰ前
請求減少費用並得終止契約:§514-7Ⅰ後
損害賠償請求權:§514-7Ⅱ
時效:§514-12
時間浪費之損害賠償責任:§514-8
協助處理義務
★性質上為附屬義務
旅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514-10
協助處理購物瑕疵:§514-11
★§514-1之當事人為旅遊營業人及旅客,而旅遊服務個別提供者係旅遊營業人之旅行輔助人而非契約相對人,由旅遊營業人負契約責任(§224)。
消滅
一方行使終止權
旅客終止:§514-5Ⅲ.§514-7Ⅱ.Ⅲ
旅遊營業人終止:§514-3Ⅱ
終止後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之墊付費用
旅客加計利息一併償還:§514-3.§514-5.§514-9
旅遊營業人負擔:§514-7Ⅲ
出版(§515)
對出版權授予人之效力
著作物之交付及權利移轉義務:§515-1.§516Ⅰ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516Ⅱ
告知義務:§516Ⅲ
不競爭義務:§517
著作修正修改權:§520
另交稿本及重做義務:§525Ⅱ
對出版人之效力
出版著作義務:§519.§521
再版之義務:§518
支付報酬義務
報酬數額:§523
報酬給付期間:§524
危險負擔
著作交付後:§525
出版物印刷完畢後:§526
消滅
怠於新版之重製:§518Ⅱ
約定或法定之版數得發行之出版物售罄
著作滅失
著作物滅失:§525
出版物滅失:§526
著作物不能完成時:§527Ⅰ
委任(§528)
對受任人效力
事務處理權
處理權授與方式:§531
處理權範圍(§532)
特別委任:§533
特別委任:§534
事務處理義務
注意義務程度:§535
不違背委任人指示義務:§535前段.§536
親自處理義務(§537)
合法複委任:§538Ⅱ
違法複委任:§538Ⅰ
複委任效力:§539
事務計算義務
進行狀況及報告義務:§540
物之交付及權利移轉義務:§541
利息支付及損害賠償:§542
債務不履行責任:§544
對委任人效力
事務處理請求權:§543
費用之預付及償還義務:§545.§546Ⅰ
債務清償及損害賠償義務:§546Ⅱ.Ⅲ.Ⅳ
報酬給付義務
報酬種類及數額:§547
支付時期:§548
半途終止之報酬請求:§548Ⅱ
消滅
任意終止與損害賠償:§549
法定終止及繼續處理事務的義務:§550.§551
委任關係存續的擬制:§552
寄託
特種寄託
消費寄託(§602Ⅰ)
寄託物之返還:§602Ⅱ.Ⅲ
金錢消費寄託:§603
混藏寄託(§603-1)
法定寄託(§606)
場所主人責任
旅店主人之法定寄托責任:§606
場所主人之法定寄託責任:§607
免責揭示條款無效:§609
場所主人責任之排除
不可抗力或客人方面事由:§606.§607
貴重物品之保管責任:§608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喪失及消滅時效:§610.§611
場所主人留置權:§612→§445-448
一般寄託(§589)
對寄託人效力
費用償還之義務
必要費用:§595
消滅時效(§601-2):1年
有益費用
無償寄託:解釋上得適用§176Ⅰ
有償寄託:通常已算入報酬,不另行請求
損害賠償之義務:§596
消滅時效(§601-2):1年
報酬給付之義務
給付期間:§601Ⅰ
消滅時效(§601-2):1年
半途終止之報酬:§601Ⅱ
對受寄人之效力
寄託物保管之義務
注意義務:§590
寄託物使用之禁止:§591
親自保管(§592)
合法之第三人保管:§593Ⅱ
違法之第三人保管:§593Ⅰ
保管方法:§594
保管場所:得自行約定之
危險通知義務:§601-1
寄託物返還義務
未定期限:§598Ⅰ
返還處所:原則600Ⅰ
例外:§600Ⅱ→§592.§594
定有期限:§597.§598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