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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 (扣押物的處置 (適當處置 (§140 Ⅰ), 看守保管 (§140 Ⅱ), 封緘標識 (§139 Ⅱ), 毀棄拍賣 (§140…
扣押
扣押物的處置
適當處置
§140 Ⅰ
看守保管
§140 Ⅱ
封緘標識
§139 Ⅱ
毀棄拍賣
§140 Ⅲ、§141
限制
公務物件
§126、§134
郵件電報
§135
比例原則
§133 Ⅲ、§138
夜間扣押
§146、§147
類型
Q:「附帶扣押」與「另案扣押」是否適用於「無令狀搜索」?
學說
肯定說
關鍵應在於「搜索的合法性」,若是合法搜索,即能為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
不可能要求執行機關對於意外發現的其他證據視而不見,若此,則又該如何處置這些證據
否定說
從文義解釋,附帶扣押與另案扣押的適用,應限於有令狀搜索,否則將更無法控制扣押的範圍
實務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630號判決
肯定說
只要無令狀搜索合法,即有該扣押規定的適用
附帶扣押
§137
要件
合法執行搜索、扣押
發現搜索票未記載的「本案應扣押之物」
事後審查
§137 Ⅱ
準用§131 Ⅲ
另案扣押
§152
要件
合法執行搜索、扣押
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
事後審查?
未準用§131 Ⅲ
學說
不妥當
「另案扣押」的侵害比「附帶扣押」更高
扣押物的發還
暫時發還
§142 Ⅱ
不能發還
§475
應予發還
§142、§259、§317
目的
保全證據
保全將來沒收的執行
意義
§133
扣押通常緊隨著搜索程序而來
由於搜索之目的在於保全證據,若允許搜索,亦應得為扣押
為保全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對其暫時占有的強制處分
原則
一目瞭然法則
意義
為避免附帶扣押與另案扣押架空令狀原則,僅限於「合法搜索」過程中,落入「目視範圍內」的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始得予以扣押
適用範圍
只要執法人員合法進入住宅或處所,即得適用此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