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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拘捕 (意義 (Q:本條規定的性質? (緊急拘提, 緊急逮捕, 緊急拘捕), 偵查犯罪 (具備法定的急迫原因 (§88-1 Ⅰ (情況急迫 (③…
緊急拘捕
意義
Q:本條規定的性質?
緊急拘提
緊急逮捕
緊急拘捕
偵查犯罪
具備法定的急迫原因
不及事先簽發拘票
暫時先予拘束被告人身自由
§88-1 Ⅰ
情況急迫
②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③
有事實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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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
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④
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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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現行犯之供述
有事實
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Q:共犯?
3 more items...
Q:現行犯?
包括準現行犯
目的
便利抓人
立法目的
有急迫情況時,得緊急拘捕
評析
有重疊可能
通緝犯逮捕
一般拘提
現行犯逮捕
逕行拘提
「情況急迫」
從嚴解釋
以免架空其他規定
程式
執行主體
司法警察(官)
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88-1 Ⅱ
告知義務
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88-1 Ⅳ
本人
家屬
附帶取得無令狀搜索權限
§88-1 Ⅲ
無令狀搜索
§130
附帶搜索
§131Ⅰ
逕行搜索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
告知義務
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88-1 Ⅳ
本人
家屬
即時訊問
§93 Ⅰ
替代羈押的手段
§93 Ⅲ 但書
釋放
§93 Ⅲ 本文
聲請羈押
§93 Ⅱ
§88-1 Ⅱ
學說
執行之後,仍應補發拘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