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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再任與連任之區別X憲法 (:!?:始由爭點:曾任大法官者得否回任大法官? (新論證 :red_flag: (憲法增修條文第5 條第2…
大法官再任與連任之區別X憲法
:!?:始由爭點:曾任大法官者得否回任大法官?
新論證 :red_flag:
憲法增修條文第5 條第2 項→許可大法官再任,不會與許可大法官連任產生相同風險(風險:大法官可能會為將來能再度提名,而影響其作成之解釋內容):由於大法官任期制度、解釋之種類及解釋作成程序等憲法設計,其實已足將論者所擔憂之「討好性解釋」發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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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爭點: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1 項之『連選得連任一屆』……,即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問是否為改選或補選之任期均屬連選連任? :pencil2::pencil2::pencil2:考點:pencil2::pencil2::pencil2:
新論證 :red_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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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ck: :check: :check: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選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1 項之『連選
得連任一屆』……,即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問是否為改選或補選之任期均屬連
選連任,惟同一屆辭職參加補選應視為同一任之競合結果。本件上訴人已參加苗栗縣竹南鎮第
14、15 屆鎮長選舉並當選就任……,故其就苗栗縣竹南鎮鎮長職務已屬連任一次。則其對於苗
栗縣竹南鎮第16 屆鎮長之選舉,無論是改選或補選,均不得再參加。……」,對於何謂地方制
度法第57 條第1 項的「連任」,明確採取任期接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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