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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1) (審理 (審理方式, 審查結果, 到場參與者), 意義 (在判決確定前,為確保被告始終在場與保全證據,而將被告拘束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
羈押(1)
審理
審理方式
審查結果
到場參與者
意義
在判決確定前,為確保被告始終在場與保全證據,而將被告拘束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
長時間拘束人身自由
判決確定前的重大基本權干預
羈押 VS. 無罪推定原則
羈押的使用,不應逾越其制度目的
要件
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
機關
聲請機關
偵查中
檢察官
Q:法院得否就檢察官未聲請的事由裁定羈押?
否定說(實務)
與不告不理原則相通,避免各說各話,若法院以不同原因裁定羈押,將會是訴外裁判
肯定說
同一案件內,法院得以與檢察官不同的原因裁定羈押
審判中
Q:檢察官是否可以聲請羈押?
否定說
通說
檢察官無聲請權,由法官依職權決定
起訴後,程序主導者已移至法院
起訴後,檢察官為當事人,若承認其聲請權,有違當事人對等原則
實務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
若提出聲請
應以聲請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
決定機關
釋字第392號解釋
絕對法官保留
不論是在偵查中,或是審判中,均為「法院」(值日法官)
檢察官基於職務上的需要,不被認為是「超然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