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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被付懲戒的程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審判程序」, 判決確定,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再審程序), 停止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
被付懲戒的程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審判程序」
判決確定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再審程序)
停止職務
執行懲戒處分
有應受懲戒之情事
應受懲戒的要件
人
懲戒主體 / 規範對象
§1
Ⅰ
在職公務員
「公務員」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歷次見解
公務員服務法 §24
Ⅱ
非在職公務員
在「任職期間」的行為
事
懲戒客體 / 懲戒事由
§2
客觀要件
法定情事
違法行為
職務上行為
非職務上行為
有懲戒之必要
§3
主觀要件
故意或過失
「有責任始有處罰」
「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
異同
競合
積極競合
消極競合
懲戒處分
§9
懲戒公務員的依據
§1 Ⅰ
立法目的
104年新修正
組織法庭化
程序精緻化
懲戒實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