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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通常程序-訴訟代理人需具有訴訟能力 (傳統學說 (實務上(民訴68、208) (代理人不適任之情形, 事後禁止其陳述或代理), 民法104…
訴訟通常程序-訴訟代理人需具有訴訟能力
傳統學說
民法104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
實務上(民訴68、208)
代理人不適任之情形
事後禁止其陳述或代理
92年新法修正(民訴68)
律師獨佔主義
例外經審判長許可
方得委任非律師者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上之和解
實務上(43台上1075例)
具實體法和訴訟法兩性質
學說
兩行為競和說
一個和解契約
具有訴訟行為和實體法律行為雙面向
一面無效整體和解契約都會受影響
兩行為併行說
訴訟法和實體法上兩個和解契約併存
訴訟法上和解契約無效
實體法上和解契約可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