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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意義 (傳喚 vs. 拘提 (傳喚 (自行到場 (傳票 (事先告知的作用))), 拘提 (被執行人員帶走 (拘票 (當場被帶走)))),…
拘提
意義
傳喚 vs. 拘提
傳喚
自行到場
傳票
事先告知的作用
拘提
被執行人員帶走
拘票
當場被帶走
執行人員到被拘提人所在處所將其帶回訊問
種類
一般拘提
§75
前提
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得拘提之
注意比例原則
對象
證人
V
§178 Ⅰ
無替代性
鑑定人
X
§199
有替代性
被告
V
§75
鑑定證人
V
同時具備證人與鑑定人之性質
無替代性
逕行拘提
§76
要件
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目的
避免打草驚蛇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意義
不用先經合法傳喚
即得逕行拘提
執行
主體
§78 Ⅰ
司法警察(官)
程式
§77 Ⅰ
應用拘票
決定機關
§77 Ⅲ
偵查中
檢察官
審判中
審判長
受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