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訴訟主體共同訴訟-訴訟參加 (參加效力與判例之不同 (法理基礎 (公平分擔訴訟結果, 法安定性及充分程序保障), 效力主觀範圍 (參加人和被參加人,…
訴訟主體共同訴訟-訴訟參加
參加效力與判例之不同
法理基礎
公平分擔訴訟結果
法安定性及充分程序保障
效力主觀範圍
參加人和被參加人
原告被告
效力之客觀範圍
不限判決主文尚及判決理由之判斷
限於判決主文
效力之發生時點
參加當事人敗訴
判決確定時
例外情形
參加人地位及參加時點
不能於訴訟中有利於己之主張
再審推翻判決
法院審理方式
言詞片論主義
職權探知
意涵(民訴63第1款)
參加人和被參加人之間
相互不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不當
但
參加人因
參加訴訟之程度
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
因當事人之行為
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
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
用參加人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