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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使用之禁止原則與例外 (例外 (【聯合國憲章】CH7: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 (4.軍事行動 (§42➞得採取必要的陸海空軍行動,包括示威、封鎖),…
武力使用之禁止原則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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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聯合國憲章】§2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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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全面禁止武力之使用
使用武力判斷權專屬於安全理事會,各國遭受武力攻擊時仍保有使用武力的決定權➞當會員國行使【聯合國憲章】第51條之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即安全理事會報告,該國採用之辦法,不影響安理會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依據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為保護國家存續而使用武力,則不牴觸【聯合國憲章】第2條4項之規定。所以,【聯合國憲章】締約者並無意剝奪國家使用武力的權利,國家使用武力時,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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