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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通論) (主體 (決定機關 (二分模式 (類型 (傳喚, 拘提), 偵查中 (檢察官), 審判中 (法官)), 令狀原則 / 法官保留原則…
強制處分(通論)
主體
決定機關
令狀原則 / 法官保留原則
絕對法官保留
必須先得法官許可
羈押
鑑定留置
相對法官保留
原則
必須先得法官許可
例外
情況急迫
偵查機關自行發動
搜索
通訊監察
二分模式
偵查中
檢察官
審判中
法官
類型
傳喚
拘提
偵查輔助機關
身體檢查
強制採樣(§205-2)
執行機關
例外
通緝犯之逮捕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利害關係人
緊急拘捕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
搜索、扣押
司法警察(官)、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現行犯之逮捕
任何人
原則
司法警察(官)
類型
新型態的偵查手段 / 強制處分
陷害教唆 vs. 釣魚偵查
指認
干預的基本權內容
干預「人身自由」
「短期」拘束人身自由
逮捕
拘提
緊急拘捕
傳喚 + 通知(約談)
「長期」拘束人身自由
羈押(+羈押的替代處分)
鑑定留置
干預「個人隱私」
扣押
通訊監察
搜索
身體檢查
臨檢
監督
事後審查
準抗告
§416
陳報
緊急搜索
附帶扣押
逕行搜索
抗告
§403
§404
缺失
無任何救濟途徑者
同意搜索
另案扣押
附帶搜索
事前審查
令狀原則 / 法官保留原則
鑑定留置
搜索
羈押
通訊監察
其餘處分欠缺事前審查的機制
漏洞 / 缺失
過多「情況急迫」的例外
意義
內涵的轉變
傳統意義下的強制處分
使用物理上的強制力
憲法角度下的強制處分
干預人民的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