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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被付懲戒的程序 (移送 (§23 (監察院 (移送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24 Ⅰ (各級長官 (本文…
公務員懲戒法:被付懲戒的程序
移送
§23
監察院
移送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24 Ⅰ
各級長官
本文
簡任第10職等以上之公務員
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書
薦任第9職等以下之公務員
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審理
被付懲戒的公務員
§8 Ⅰ
懲戒案件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
不得
資遣
申請退休(伍)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審理案件的原則
不告不理原則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
應「自行迴避」的情形
§27
判決
懲戒判決的種類
不受懲戒
§55 後段
無受懲戒的事由
有受懲戒的事由,但無懲戒的必要
免議
§56
應受懲戒
§55 前段
有受懲戒的事由 + 有懲戒的必要
不受理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