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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物 / 標的 (財產信託 (§9, §10, §7), 應申報之財產 (§5)), 時 (申報種類 + 申報時間 (定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物 / 標的
應申報之財產
§5
財產信託
§9
§10
§7
時
申報種類 + 申報時間
定期
§3 Ⅰ 前段
代理(兼任)
施行細則 §9 Ⅱ
就(到)職
§3 Ⅰ 前段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
§3 Ⅱ
申報種類「競合」時的處理方式
罰則
違反的類型
財產申報
§12
財產信託
§13
裁處權的時效
§15
5年
立法目的
§1
端正政風
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
地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
§4
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各級選舉委員會
監察院
人
應申報財產之人員
規範對象
準用對象
§2 Ⅲ
其他
§2 Ⅳ
適用對象
§2 Ⅰ
§2 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