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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 (當事人恆定原則(民訴254第1項)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物) (離標的物 (權利失其依據),…
訴訟主體: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
當事人恆定原則(民訴254第1項)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人)
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
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義務關係
僅存在特定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
移轉於第三人
繼受人(繼受該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之人)
受讓標的物之人
訴訟無影響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物)
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
對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
具對世效力及直接支配物效力
離標的物
權利失其依據
分割共有物之裁判
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
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申請分割登記
確定判決
為全體共有人
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
共有人全體合一確認
原告
同意分割之共有人
被告
其餘共有人全體為被告
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
斟酌
當事人聲明
共有物性質
經濟效用
全體共有人利益
不受拘束
當事人聲明
當事人主張
分管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