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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共犯」的成立要件:因果關係(1) (幫助犯 (物理上的因果關係 (使侵害法益的正犯行為,在物理上較容易實現 (物質幫助…
「(廣義)共犯」的成立要件:因果關係(1)
幫助犯
物理上的因果關係
使侵害法益的正犯行為,在物理上較容易實現
物質幫助
Q:「幫助行為」與「正犯的犯罪行為」之間,是否必須有「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不必要說(通說)
重要關連說
避免出現處罰上的漏洞
幫助行為無須產生實質的效力,只要對於正犯的犯罪行為有促進的作用,即便是不具有因果關係或無效者,均屬之
只要是與正犯實施犯罪有關的幫助行為,即可成立幫助犯
危險增加說
將「幫助犯」當作「危險犯」
幫助行為只要有可能增加正犯侵害法益的危險或惹起結果的機率,即可成立幫助犯
因果關係必要說(少數說)
黃常仁
多餘、失敗、無效的幫助,不罰
幫助行為與正犯的犯罪結果之間,若無因果關係,則無處罰的必要
非因幫助行為的加工,而減輕正犯實施犯罪行為的困難或加速其完成
甘添貴
共犯從屬性原則
必須正犯侵害法益時,始有處罰幫助犯的必要
幫助行為與正犯的犯罪結果之間,仍須具備因果關係
評析
採此說未必代表幫助犯的成立會較為限定
「物理性的因果」與「心理性的因果」不必同時兼具,若僅有其一,仍認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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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幫助
從嚴解釋
必須有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
心理上的因果關係
強化或助長正犯的犯罪決意
物質幫助
§ 30 Ⅰ 後段
不要求「幫助犯」與「正犯」之間必須有心理接觸
承認「片面幫助犯」
精神幫助
從嚴解釋
必須有心理接觸
評析
幫助犯的限制僅有「跟正犯的犯罪有關連性」
法條否認「心理上的因果關係」
學說否認「物理上的因果關係」
教唆犯
心理上的因果關係
實質的心理接觸
正犯的犯意是由教唆犯所惹起
無心理接觸的教唆
片面教唆
物理上的因果關係
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
沒有教唆犯的教唆行為,就不會有正犯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