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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ICC、ICJ、PCA (國際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
國際刑事法院、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ICC、ICJ、PCA
國際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
成立時間、地點
2002年於
荷蘭海牙
法源依據
1998年7月通過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管轄之犯罪
2.危害人類罪
:指廣泛或有系統的攻擊平民之行為,以謀殺、滅絕、奴役等為攻擊之手段
3.戰爭罪
: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範圍內適用於(非)武裝衝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
1.滅絕種族罪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之行為
4.侵略罪
: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國家的主權、領土的完整及政治的獨立,惟其認定交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
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
法源依據
【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約】
成立時間、地點
1946年2月於
荷蘭海牙
,為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前身為常設國際法院,PCIJ)
職掌及功能
1.對各國所提交之法律爭端依據聯合國憲章或有關條約、規約做出裁決
2.僅受理主權國家間之爭端
3.為一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轄權
4.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之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予以做出裁決
常設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
非實質意義上之常設法院,其乃一份由成員國提出之仲裁員名單,成員國可將爭端訴諸仲裁
選定仲裁員➞推選首席仲裁員➞成立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