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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主體錯誤 + 行為錯誤 (行為錯誤 (社會意義的錯誤 (情形 (前後兩階段的行為非屬不可割裂的整體一行為 (「犯罪結果提前發生」…
故意—主體錯誤 + 行為錯誤
行為錯誤
社會意義的錯誤
意義
對於自然事實在社會上或法律上所彰顯的意義無認知
情形
前後兩階段的行為非屬不可割裂的整體一行為
「犯罪結果提前發生」
對於前階段行為所製造的危險無認知,行為人不具「故意」,繼而討論是否有「過失」
前後兩階段的行為屬不可割裂的整體一行為
依行為人主觀上的犯罪計畫,其前後兩階段的行為「在時空上具有直接的緊密性」,應屬於「整體的一行為」
在實施前階段行為時,已有本罪的整體故意,故應認行為人具備「故意」
兩說並陳後,再視題目的內容具體認定是屬於何種情況
刑法分則中社會意義的錯誤
刑法分則對於某些犯罪的行為有特別的定義
VS. 欠缺不法意識
自然意義的錯誤
對於赤裸的自然事實無認知
主體錯誤
通常發生在「純正身分犯」的犯罪類型
社會意義的錯誤
對於自然事實在社會上或法律上所彰顯的意義無認知
VS. 欠缺不法意識
自然意義的錯誤
對於赤裸的自然事實無認知
例子
不知自己誤飲酒類而駕車
保證人地位的錯誤
對於自己具備保證人地位無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