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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及合营安排 (第四节 合营安排 (三、重新评估, 四、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二、合营安排的分类,…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及合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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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又称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分别形成控股合并和不形成控股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二、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结合法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
贷:负债(承担债务账面价值)
资产(投入资产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借:管理费用(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
贷:银行存款
【提示】合并报表中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要相互抵消。
抵消分录:
借;所有者权益(子公司账)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账)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
贷:股本(发行股票的数量X每股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债券发行费用)
贷:银行存款
【提示】
(1)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同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在商誉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不同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是相同的。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甲公司从本集团外部购入丁公司8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商誉80万。两年后,乙公司购入甲公司所持有的丁公司60%股权,乙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列示的商誉仍为万元,而不是60万元。
(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投资时被投资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的调整:
1.会计上出于谨慎性原则,把存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税法上强调实际发生,站在税法角度,此笔收益并不存在,所以从税前利润中剔除。投资时被投资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时的调整方法如下:
调整后利润=账面净利润-(投资日存货公允价值-存货账面价值)当期出售比例。
——————
被投资方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已经包含在投资方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里(也就是这部分公允价值包括在投资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里),如果出售,自然要把这部分价值表现的净利润剔除掉,这样才真实反映为投资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方是认可购买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所以对于投资时点被投资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的,在确认投资收益时要按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然后按照调整后净利润持股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对于购买日被投资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的差异,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这一差异会逐步实现,而每期调整利润的金额就是当期这些资产随着使用实现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部分。对于存货就是出售使其差额得以实现,出售多少就是实现多少,当期净利润就应该调整多少;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是通过折旧、摊销,所以当期计提了多少折旧、摊销,其中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对应的部分就是当期净利润应该调整的部分。
权益结合法,亦称股权结合法、权益联营法。企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之一。与购买法基本不同的假设,即视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非资产的交易。换言之,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即经济资源的联合。
在权益结合法中,原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会计基础保持不变。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以前年度累计的留存利润也应予以合并。
3.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部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原股权投资于合并日的账面价值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与为取得新增部分投资所支付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或有对价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可能存在或有对价。在这种情况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预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以及应确认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形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
1.一次交易实现的控股合并
购买方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同一控制相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成本)
贷:资产或负债科目(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如资产处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合并成本中包含的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股利进行核算。
【提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出资产为非货币资产时,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分别不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与出售资产影响损益的处理是相同的):
(1)投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投出资产为存货,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若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应将存货跌价准备一并结转;
(3)投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投资的,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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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方式:1.控股合并(A+B=A+B);2.吸收合并(A+B=A);3.新设合并(A+B=C)。
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区分形成控股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两种情况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企业合并。
四、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支付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提示 1】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债券投资,也无论将取得的债权投资作为何种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确认为应收利息。
【提示 [2】与投资有关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提示 3】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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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后续计量。
除上述以外,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适用范围: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
【提示】共同控制的共同经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处理。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提示】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题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核算
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后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后其他)
【提示】
(1)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处理。
(2)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份额,投资收益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
【提示】
(1)商誉=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实际上是商誉,而商誉与整体有关,不能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只能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
2.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但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①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②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进行调整后确认。
③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④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经利润(或净损失)金额时,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属于投资方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例如,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计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计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⑤对于投资方或纳入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提示】
(1)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部分。
(2)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②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出或出售资产不构成业务的,应当分别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见附纸):
应当说明的是:
①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②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产生的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并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2〉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3〉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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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成本法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取得时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投资收益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提示】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利,该项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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