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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的問題 (不存在的環評標準 (第一階、第二階沒有明確標準 (有條件開發取代第二階的現象, 一、二階的功能不清,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環評的問題
不存在的環評標準
審查時間無極限
環評未依總量管制評估方式總體規劃
政策環評與個案環評無法聯結
民眾參與機制失衡
到了規劃完成民眾才參與公聽、說明會,只好胡鬧焦土政策
審查內容包山包海,沒有標準
有條件允許開發,承諾條件漫天喊價,無限上綱
這也是台灣獨步全球的地方
第一階、第二階沒有明確標準
有條件開發取代第二階的現象
一、二階的功能不清,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替代方案等同不存在,否決就是否決,不會引導開發
七零八落的配套措施
環境基礎資料及其周邊計畫資訊極度缺乏
重複區域,開發單位要再花一次錢做生態調查
開發公司委託之顧問公司素質遭致質疑
顧問公司的立場袒護開發單位,造成環說書不中立
詹想要讓政府雇顧問公司,但是現行審查都是最低標,造成品質差
環評通過後,附帶決議缺乏有效的追蹤監督
地方環保局沒有能力追蹤
噪音、空污、水污、土污等環境監測,連發照都亂發
環委會常會不認同環保署公告監督之模式,要求更高標準
公益訴訟制度設計不當,勞民傷財
畸型的環評委員會
環評委員會結構問題
全為兼任,2000元審一個案子,投入心力報酬不成比例
政府官方占1/3,造成權力不平衡
政治因素決定了是否過
環境專家居多,環境面考量無經濟面考量
獨步全球的「否決權」
美、歐、日、德、新、澳都沒有此制度
21個人,掌握總額兆元投資案生死大權
有權無責,代替行政組織決策行政
雙主管機制讓廠商無所適從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建造許可」
VS
環保署「開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