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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之當事人適格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 (實務 (合夥之執行名義, 即對合夥人全體之執行名義, 無必要再謀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 學說…
合夥之當事人適格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
民法681條
各合夥人對不足之部分
連帶清償責任
實務
合夥之執行名義
即對合夥人全體之執行名義
無必要再謀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
學說
應區分既判例與執行力
合夥人未成為訴訟當事人
既判例所及
固有之抗辯權未於前訴訟中有主張機會
保障程序權
合夥所受判決執行力不及於合夥人
最高法院31年度決議
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
應得共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共同共有物被一部份共有人為移轉物權等處分
須得處分行為人以外之共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起訴
民法828第2項
各共同共有人對第三人
得就共有物之全部
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法定訴訟擔當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僅就共有人全體利益為之